四、本計畫辦理單位之分工如下:
(一)本會任務:
1.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2.統籌規劃及指導事項。
3.訂定政策性補助原則、項目及標準。
(二)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職訓局)任務:
1.總體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2.訂定地方政府申請補助之自籌款比率。
3.訂定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及庇護性就業服務評鑑參考
指標。
(三)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就服中心)任務:
1.編列預算。
2.受理、審查及核定地方政府之申請計畫,並將核定之計畫補助項
目及經費報職訓局備查。
3.辦理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核撥、核銷及就地審計等事項。
4.督導及考核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業務。
5.推派代表擔任地方政府支持性及庇護性就業服務業務評鑑之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