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師傅應依下列規定檢具資料,經分署審查通過後受領補助款項:
(一)指導費得按月申請(當月十日前,逾時併入下次申請)。惟訓練
期間內前三個月之費用於第四個月當月十日前申請。
(二)應檢送之核銷文件:
1.請款領據。
2.訓練雙週誌(影本)。
3.參訓徒弟名冊。
4.匯款帳戶資料
徒弟應依下列規定檢具資料,經分署審查通過後受領補助款項:
(一)訓練津貼得按月申請(當月十日前,逾時併入下次申請)。惟訓
練期間內前三個月之訓練津貼於第四個月當月十日前申請。
(二)應檢送之核銷文件:
1.請款領據。
2.訓練雙週誌。
3.匯款帳戶資料。
4.訓練成果(作品或其他得展現訓練成果之證明等,於結訓時繳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