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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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參加「補助大
    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之受補助單位,對於參訓學員與職場接軌
    之努力,增加應屆畢業生就業機會,樹立學習楷模及強化整體訓練品
    質水準,特訂定「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優良學程獎勵實施
    作業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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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依據本局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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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加評比對象資格(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該學程全程參訓應屆畢業生二十人(含)以上。
(二)該學程實際職場體驗合作單位至少五家(含)以上。
(三)該學程全程參訓學生每人體驗時數達一百二十小時(含)以上。
(四)該學程職場體驗單位明確僱用至少十位參訓學生就業(參訓應屆畢
      業生及職場體驗單位所提供之就業機會不得重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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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比方式:優良學程依當年度本局評鑑總成績進行排序,如有同分者
    依本原則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就業人數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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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
(一)每學程由所屬職訓中心依本原則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
      四款進行初步資格篩選後,本局依其通知符合資格之學校申請受理
      報名時間。
(二)依本局通知之受理報名期間,以校為單位備妥申請表(如附件 1)
      及職場體驗時數佐證資料向所屬職訓中心提出申請,經職訓中心檢
      核後(如附件 2),送本局或本局所指定單位續處。
(三)申請單位所送資料若有不全者,應於五個工作天內完成補件作業,
      未於期限內補件者,則不具評比資格。
(四)本局就符合資格之學程依領域別進行評鑑總成績排序,並依學程推
      動情形予以審核(包含學程具促進就業之成效、以往執行績效及行
      政配合情形等)。
(五)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所屬職訓中心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會議,
      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得請申請單位派員到場說明,申請單位不得
      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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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勵額度:各領域別獎勵至多三學程,每學程可獲獎勵金新臺幣十五
    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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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擴散標竿學習效益,協助強化整體訓練品質水準,獲獎單位應配合
    辦理下列事項:
(一)配合本計畫相關之說明會、發表會、觀摩活動等各項宣傳活動。
(二)本局得使用獲獎單位所提供之相關資料,作為廣告宣傳表揚之用。
(三)獲獎單位應配合本局提供本計畫相關之團體參訪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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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