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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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協助小型企業強化健全人才培訓發展,透過輔導諮詢及訓練執行等
    措施,有效投資人力資本,促進就業穩定,本署依「就業保險之職業
    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規定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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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
    下:
(一)本計畫之擬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二)本計畫受理申請之公告事宜。
(三)本計畫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四)辦理工作協調聯繫會議。
(五)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檢討事宜。
(六)經費預算管理及相關事項。
(七)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事項。
(八)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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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本計畫執行機關,其任務如下:
(一)受理申請相關事宜,審查及核定並通知企業。
(二)委託辦理本計畫所定相關執行事項之庶務工作,組成輔導訓練團隊
      ,提供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規劃事宜。
(三)辦理訪視、申訴受理、資料彙整及執行管控等相關事宜。
(四)辦理計畫推動說明會、地區性之行銷推廣。
(五)辦理經費核撥、核銷事項。
(六)執行績效分析,並提供意見回饋或製作結案報告等相關事項。
(七)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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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執行機關服務轄區範圍如下:
(一)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
      金門縣、連江縣。
(二)桃竹苗分署: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
(三)中彰投分署: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四)雲嘉南分署: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市)。
(五)高屏澎東分署: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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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當年度受理企業申請及提供輔導服務與訓練課程辦理之期間,
    由本署公告。
    經費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各分署得公告備取,依輔導完成時間
    為備取順序,並通知備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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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署為執行本計畫,得委託民間單位(以下簡稱彙管單位)協助推動
    辦理以下業務:
(一)依申請企業之組織營運策略、產業發展趨勢及人才發展等需求提供
      訓練課程辦理規劃之輔導服務。
(二)經分署同意後,依訓練課程辦理規劃執行課程及相關行政業務事項
      。
    為因應企業之多元訓練需求,分署得要求彙管單位依其提供服務之屬
    性,結合轄區不同領域具辦訓能量及優良實績,且具本署人才發展品
    質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TTQS )評核結果為通過以上資格之訓練單位
    ,惟具地域特殊性、專業性之訓練單位資格可由分署另行彈性訂定;
    以提供課程、場地或師資等資源合作模式,並依每一訓練案之課程規
    劃方向及辦訓條件,擇選屬性相關之訓練單位,以共同或獨立執行方
    式執行訓練課程。
    第一項委託彙管單位辦理之各項服務措施,相關費用由分署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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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受理申請對象為國內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營業(稅籍)登記,
    且受僱勞工參加就業保險之人數未滿五十一人之民間投保單位(以下
    簡稱企業)。
    符合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及分署區域運籌資源衡平性考量產業或
    地區之企業,得優先提供服務。
    企業型態為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者,應以總機構名義申請本計畫。
    申請對象有以下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辦理訓練,並視需要另申請其他
    相關在職進修訓練計畫:
(一)具本署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於效期內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
      檢核表合格者。
(二)曾獲本署國家人力創新獎團體獎、國家訓練品質獎及國家人才發展
      獎之單位。
    申請本計畫之企業,已具人資相關部門、設有人資相關職務、營業項
    目具辦理訓練、已有相關單位、顧問提供訓練服務或已具自行規劃辦
    理訓練之經驗,經分署認定者,不予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
    企業接受本計畫所提供之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達三年者,本計畫不再
    受理申請。但當達第三年時,當年度與前一年度相比,增僱具就業保
    險加保員工人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或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之每人
    平均薪資額度提高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得再申請本計畫最多二年之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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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提供服務期間,受僱於企業且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為訓
    練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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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業應於申請本計畫前,於本署所建置之資訊系統登錄申請資料,完
    成上傳程序,並於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且不得逾截止受理期限,檢
    具以下文件,向主要訓練所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當年度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證明及明細表影本。以總機構名
      義申請者,需另檢附參與訓練之分支機構勞保明細資料。
(四)近一期納稅證明,其銷項及進項金額不得皆為零。若無納稅證明,
      得以無欠稅證明代替。
(五)其他為審查所需必要文件。
    企業申請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者,得通知限期補件,但其期限不得
    逾二週;逾期未補件者,或未依前項所定期限提出申請,視同自始未
    提出申請;申請文件,一經提出,不予退還。
    已接受兩年輔導及訓練課程服務之企業,其負責人或主責訓練業務主
    管應參加分署辦理之四小時訓練規劃相關研習活動,並為資格審查合
    格之必要項目之一。
    企業申請本計畫同一年度以一次為限;已接受本計畫所提供之輔導服
    務及訓練課程辦理者,當年度不得再申請本署及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
    助企業之在職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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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規劃作業原則:
(一)彙管單位應依轄區特性,提供各產業輔導顧問資歷及名單,經分署
      核定後辦理。
(二)分署受理企業申請後,應於十日內將完成申請之案件轉由彙管單位
      安排輔導服務作業,以個別企業所屬產業別、區域別,指派適宜之
      輔導顧問,依據企業組織營運策略及產業發展趨勢需求,提供訓練
      需求規劃服務。輔導期間,應由企業主責訓練之員工與主管親自參
      與,不得由非企業之人員代為回應。持續申請且辦理訓練課程之企
      業,輔導方向應以課程進階概念提供需求規劃。
(三)為使企業於接受本計畫服務後提升自行規劃辦訓能力,已依規定參
      加分署辦理之訓練規劃相關研習活動之企業,輔導顧問應協助依參
      與研習所學,規劃設計當年度訓練課程。
(四)彙管單位應於輔導服務完成後十日內將相關資料登錄於本計畫資訊
      系統,並檢送輔導服務紀錄(如附表二)及訓練課程辦理規劃表(
      如附表三)送分署。分署收件後至遲應於十日內完成核定作業,以
      辦理該申請案之輔導服務結案,彙管單位並得依所核定之訓練課程
      辦理規劃表辦理訓練。
(五)彙管單位訓練課程規劃應考量訓練方式是否具經費運用效益、共通
      課程需求性及課程人數安排之經費支用合理性。
    訓練課程規劃方式,以申請企業之訓練需求彈性安排,並依下列類型
    辦理,但每一企業至多規劃各一訓練案:
(一)個別企業訓練案:為個別企業提供訓練課程辦理,參訓者為該企業
      之員工。
(二)聯合企業訓練案:整合二家以上具相同課程需求之企業,併同提供
      訓練課程辦理。
    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如連鎖加盟、產品經銷商、關係企業等型
    態者,同一縣市內以提供聯合訓練方式辦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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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所提供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經營策略及領導統御管理。
  (二)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行銷管理及顧客服務。
  (四)人力資源及財務金融管理。
  (五)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課程大綱及各課程授課時數如附錄一)。
      訓練課程應納入前項第五款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比率應為前項第
      一款至第四款課程總時數十分之一以上,已接受二年訓練課程服務
      之企業不在此限。
      師資應由本署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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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訓練課程規劃原則:
  (一)訓練課程如為各行業別依法律規定應辦理者,非屬本計畫協助提
        供範圍,企業應主動告知。
  (二)課程辦理,得由企業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方
        式如下:
        1.內訓課程:上課成員為個別企業或聯合企業之員工,訓練地點
          由彙管單位與企業洽定後辦理。
        2.外訓課程:企業具產業技術或專業性課程需求,得派員參加國
          內訓練專業團體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同一企業相同課程至多
          派訓五人為限,課程名稱相同者視為相同課程,並檢附該課程
          公開招訓相關資料,送分署核定。必要時,分署得召開審查會
          議,針對課程需求予以決議。
        3.聯合企業訓練案之課程辦理方式以內部訓練為主,若所聯合之
          企業超過半數以上為僱用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未達十人者,因人
          員參訓調度及實際課程需求,可辦理外訓課程,惟此訓練案之
          參與企業,將不再提供個別企業訓練案之服務。
        4.訓練課程應考量學員參訓狀況,依班次、梯次(每梯次指上課
          之內容、時數相同,而學員組成不同)、場次方式規劃。內訓
          課程每場次授課時數至少二小時且整點為編列原則,外訓課程
          可依授課時數規劃,每日以八小時為上限,並應有適當休息時
          間。
        5.企業可建議講師名單,惟應由訓練執行單位依課程需求及經費
          編列原則安排授課講師。
  (三)企業應於訓練課程規劃核定後,五日內完成上傳預定參訓學員名
        冊;並於課程辦理期間依實際參訓情形,至遲於課程辦理前三日
        ,於本計畫之資訊系統進行學員名單之資料增減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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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彙管單位規劃每一訓練案之經費編列及標準如下:
  (一)課程辦理之經費編列項目依各分署實際執行需求編列,其中講師
        鐘點費、外聘講師交通費、書籍資料印製費等費用,依本署一般
        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二)講師由企業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員工、經營管理者、企業所聘僱
        之顧問等相關人員擔任時,視為企業內部講師,並依內部講師標
        準核付講師鐘點費。
  (三)單一課程經費達訓練案總經費相當比例時,應考量辦理該課程之
        合宜性。訓練案經費核定後,應在核定經費範圍內支用;辦理經
        費核銷時,原核定每班次依參訓人數所編列之費用,按實際上課
        人數核銷費用。
  (四)外訓課程費用依訓練單位報價提報。申請作業程序,由企業先墊
        付全額訓練費,且學員缺課時數未超過總訓練時數五分之一者,
        結訓後需取得上課時數證明(影本需蓋與正本相符章),併同收
        據正本繳交彙管單位辦理費用撥付。參訓時數未達標準者,不予
        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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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課程登錄及變更作業:
  (一)訓練單位於辦理各訓練課程時,應將日期、時段、地點、人數及
        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等資料,至遲於預定施訓日之前二日,於
        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
  (二)彙管單位可於開課前一日進行課程日期、時段、地點、預訓學員
        名單及師資等上課資訊之系統變更作業。並應於施訓日次月十日
        前將課程執行結果之時數、參訓人員及授課講師等資料完成系統
        回報作業。
  (三)內訓課程不得變更課程名稱或內容;外訓課程,經分署同意後由
        彙管單位進行變更作業。
  (四)課程變更者僅得於原核定課程之總經費及總時數範圍內調整。
  (五)課程內容、日期、時數需臨時變更或取消時,至遲應於當日上課
        前,通知分署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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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企業於接受本計畫服務期間,應配合本署或分署之訪視或電話訪查
      。訪視時認有必要,參訓人員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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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企業應配合參與分署計畫成果發表等相關事宜,並填寫計畫相關評
      量,回傳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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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受理申請或中止提供服務:
  (一)企業無法配合參與輔導服務安排、非企業所屬人員與會、輔導規
        劃結果未達共識、未依訓練課程辦理之時程、地點派員參訓,致
        課程未能辦理,經分署書面限期改善後仍無法解決者,或查有併
        購、停業、歇業或解散等情事,即中止提供當年度服務。
  (二)企業依分署核定之訓練課程派員參訓,除外訓課程因故無法參訓
        外,每班次參訓率低於原預定參訓人數之百分之六十,且累計班
        次逾核定課程三分之一者,次一年度不予受理申請。
  (三)企業有妨礙或拒絕接受訪視或訪查作業、未配合評估訓練績效、
        回饋相關評量表意見、未配合各項服務措施安排、計畫成果發表
        活動,或未繳納應自行負擔課程費用等情形之一,經分署以書面
        限期配合,屆期未配合者,得中止提供當年度服務,並自次一年
        度起二年內不予受理申請。
  (四)企業於辦訓期間有違反勞工保護法令之情事,經分署認定情節重
        大者,當年度所提供之服務立即停止,並自處分日起二年內不予
        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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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企業有下列情事之一經分署查證屬實者,企業應自行負擔並向分署
      繳納該課程已支付之費用,如未繳納者,分署應限期追繳相關費用
      ,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一)所辦理之訓練課程為第十二點第一款各行業別依法律規定應辦理
        之課程。
  (二)本計畫所提供辦理之課程,另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
  (三)企業所推薦之外聘講師,屬第十三點第二款之人員。
  (四)訓練對象不符第八點所定資格。
  (五)因可歸責於企業因素,未依核定訓練課程施訓且未事先變更或取
        消者,而衍生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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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計畫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就業保險基金等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計畫提供之服務,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
      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相關費用時,得不再受理申
      請或即中止本計畫各項服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