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昇勞工志願服務品質,強化志工服務知 能與服務能量,鼓勵志工投入弱勢勞工服務工作,建構全國勞工志願 服務網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中華民國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及各直轄市、縣(市) 勞工志願服務協會。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推動勞工志工參與下列服務項目: 1.職業災害勞工家庭訪視服務: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 需要,派請勞工志工針對職災弱勢勞工家庭進行初步聯繫及瞭解 ,發現家庭陷入困境及生活困難者,可協助轉請本部「職災勞工 個案主動服務計畫」之承辦單位或地方政府社會局進行協助。地 方政府並得配合前揭方案,運用勞工志工進行職災家庭後續聯繫 關懷服務,每個案至多訪視五次,每次訪視並須填妥訪視紀錄表 ,俾追蹤職災勞工家庭狀況,提供適當支持關懷協助。 2.參與勞工服務中心諮詢輪值服務:提供在職、失業勞工及身心障 礙勞工等法令諮詢,提供有關勞資爭議、勞動條件、勞工退休、 團體組織、教育休閒、福利服務等方面之諮詢服務,與勞工服務 中心櫃檯引導及行政支援服務。 3.其他協助支援勞工事務等相關活動。 (二)補助項目標準: 1.訓練: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補助經費每 場最高為新臺幣五萬元;辦理二日者,至少應安排十小時以上之 課程,補助經費每場最高為新臺幣十二萬元,且補助經費不得超 過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九十。同一案件除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外,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不得再向本部申請補助。所聘講師應 以會外或專家學者且具有相關實務經驗為主者,外聘講師授課時 數應佔全部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2.辦理特殊或成長訓練,課程內容以本部編訂之「勞工志工基礎、 特殊及成長訓練課程分級表」為原則(附件一)。其與前一年度 教育訓練課程內容相同者,不得超過全部課程時數之四分之一。 (三)志工平安保險: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針對所轄志工得申請平安保險費 ,每位志工每年至多補助平安保險費新臺幣一千元,每單位補助額 度以不超過新臺幣六萬元為原則。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程序:申請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申請單 位應備文並檢具本申請相關文件,逕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 1.志工訓練:申請單位應檢具計畫書(附件二)、經費概算表(附 件三)。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時間、地點、對象、人數、活 動流程、經費概算、預期效益及上年度勞工志願服務成效等。 2.志工平安保險費:申請單位應檢具申請平安保險計畫書(附件四 ),內容包括保險人數、保障項目、保險所需金額、志工服務內 容及被保險人名冊等資料。
五、申請案件由本部進行審查,並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審核要項如下: (一)計畫符合補助項目及標準。 (二)計畫之必要性及重要性。 (三)計畫之可行性及豐富性。 (四)計畫預期效益。 (五)經費編列運用情形。 (六)課程時段安排之合理性。 (七)勞工志願服務運作情形(包含勞工志工新增人數及創新業務)
六、補助經費使用範圍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二)撰稿費。 (三)講師交通補助費。 (四)場地租金。 (五)場地佈置費。 (六)講義印製費。 (七)餐費(辦理一日活動,供應二餐者,每人最高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辦理二日活動者,每人最高新臺幣五百元)。 (八)茶點費。 (九)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 (十)雜支。 前項各款經費編列標準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 事項辦理。
七、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志工訓練: 1.為避免補助經費產生利息,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者,於活動開始 前一個月,始得檢送領據到部核撥。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活動名 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 三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 。 2.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將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活動課程表、成 果報告表(附件五)、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六,應詳列支出用 途、各機關補助及自籌經費)、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活動照 片、授課講義等相關資料,送部辦理核銷,全部申請案件應於當 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銷完畢。 (二)志工平安保險:經本部同意補助者,於平安保險續保前得檢送協會 領據(應註明帳戶帳號及統一編號)到部申請核撥;另辦理核銷時 須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保險名冊及保險契約書影本等資料送部核 銷,申請案件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銷完畢。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原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經查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原始支出憑證分割困難,無法檢送本部,應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 原始支出憑證影本送本部核銷。 (五)留存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 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遇有 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 本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 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原始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八、督導考核規定如下: (一)本部得不定期派員實地訪查團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並得加以稽核 、考評。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經發現該年度有未執行者,應繳回其所領取 之補助,並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補助案件未依計畫執行或不符指定用途者,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款 ,並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補助案件團體自籌部分未達活動總經費百分之十者,應按補助比率 繳回。(志工交通誤餐津貼及志工平安保險除外)。 (五)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補助因屬部分補助,補助金額不大,補助期間尚短且未規定專戶儲 存,有關利息部分不須繳回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