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推展勞動志願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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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原則:
(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
      1.教育訓練課程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專業課程,
        補助經費每場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辦理二日者,至
        少應安排十小時以上之專業課程,補助經費每場最高為十二萬元
        ,且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2.教育訓練內容以本部編訂之「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分級表
        」為原則(附件一)。其與前一年度教育訓練課程內容相同者,
        不得超過全部課程時數之四分之一。
      3.所聘講師應為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具有實務經驗之協會外人員
        ,外聘講師授課時數應占全部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二)志工平安保險:每位志工每年至多補助平安保險費一千元,每單位
      補助額度以不超過六萬元為原則。
(三)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補助項目及標準:
      1.講師鐘點費:聘請專家學者,國外每節二千四百元,國內每節一
        千六百元;為本部隸屬機關人員每節一千二百元;內聘每節八百
        元。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
        未滿者減半支給。
      2.講師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
        ,不另行支給雜費。
      3.場地租金:參照「各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
        議及講習訓練原則」規定,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
        洽借場地,標準如下:
     (1)五十人以下每日最高六千元。
     (2)五十一人至一百人每日最高八千元。
     (3)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日最高一萬元。
     (4)租用場地時間未達一日者,得視實際情形調整。
      4.場地佈置費:每場最高四千元。
      5.講義印製費:每人最高三百元。
      6.餐費:辦理一日活動,供應一餐者,每人最高一百元;供應二餐
        者,每人最高二百五十元;辦理二日活動者,每人最高五百元。
      7.茶點費:每人次最高三十元。
      8.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保險額度每人一百萬元。
      9.雜費:為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差旅費、工作人員
        費及管理費)總和百分之五。雜費應視情形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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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期間:
(一)申請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二月底止(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
      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申請單位應備文並檢具本要點規定之相
      關文件,逕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為使補助款充分利用,有賸餘者,得由本部函請各單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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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財務處理:
(一)經核定之補助案件,由本部函覆補助額度據以辦理補助款支用。計
      畫補助額度有勻支情形者,應先報本部同意後辦理。
(二)核銷時之實際補助額度應在原核定補助額度內,且不得超過實際活
      動總經費百分之九十,受補助單位應檢附自籌款單據影本一併報結
      。
(三)各補助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事宜,至各類服務人員鐘點費
      及酬勞費等涉及個人收入事項,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但因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有變更原計畫項目
      、執行期間及進度必要者,應詳述理由,報本部核准後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