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期間: (一)申請期間為當年度十一月一日起至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止(以掛號 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申請單位應備文並檢 具本要點規定之相關文件,逕向本部提出次年度經費補助申請。 (二)為使補助款充分利用,有賸餘者,得由本部函請各單位提出申請。
九、核銷作業: (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 1.為避免補助經費產生利息,經本部審核同意者,於活動開始前一 個月,始得檢送領據送本部核撥。領據應註明補助計畫、金額、 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行 帳戶、帳號(含銀行代號)及統一編號,並加蓋圖記。 2.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將支用單據正本、經費支用報告表(附 件五)、成果報告表(附件六)、活動照片、授課講義、出席人 員簽到名冊正本等資料,併同賸餘款送本部辦理核銷。 (二)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經本部審核同意者,於保險續保前得檢送 領據送本部核撥。領據應註明補助計畫、金額、具領人(應有單位 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行帳戶、帳號(含銀行 代號)及統一編號,並加蓋圖記。另辦理核銷時須檢附保險費收據 正本、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保險名冊及保險契約書影本等 ,併同賸餘款送本部辦理核銷。 (三)辦理核銷作業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支用單據 正本分割困難,無法檢送本部,應檢附支用單據影本送本部辦理核 銷。 (四)留存受補助單位之支用單據正本,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相 關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 ,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部同意。如發現受補助單位未依 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 重對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受補助單位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六)同一案件除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外,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 不得再向本部申請補助。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明列 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經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補助案 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核銷作業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全部案件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銷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