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
一、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事業單位
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
至於僱用勞工未滿 5 人之事業單位部分工時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
第 8 條規定,得自願加保。惟雇主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者,其
僱用之部分工時勞工,亦應辦理加保。
二、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之
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配偶,除同條第 2
項所列各款不得加保之情事外,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
,無僱用人數規模之限制。故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並符合上開加保
規定者,應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三、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及就業保險法第 40 條規定應由雇主依其月薪資總額,依投保
薪資分級表規定覈實申報。如其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依現行分
級表備註欄規定,其月投保薪資分為新臺幣 11,100 元、12,540元、
13,500 元、15,840 元、16,500 元、17,280 元、17,880 元及
19,047 元等級(該分級表如有修正時,依修正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