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二、勞動關係司,分五科辦事。 三、勞動保險司,分四科辦事。 四、勞動福祉退休司,分四科辦事。 五、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分四科辦事。 六、勞動法務司,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處,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會計處,分三科辦事。 十一、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二、資訊處,分三科辦事。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