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就業安定基金(以下稱本基金)進用人 力,分為「業務佐理員」、「業務促進員」、「業務輔導員」及「業 務督導員」等四類,其僱用資格條件及薪資標準比照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及所屬各機關臨時人員,有特殊情形進用資格低於本規定者,應 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