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基金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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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資國內外短期票券,其規定如下:
(一)可投資之種類如下:
      1.國內:
     (1)國庫券。
     (2)中央銀行儲蓄券。
     (3)銀行之承兌匯票。
     (4)金融機構保證或免保證商業本票。
     (5)金融機構所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2.國外:
     (1)國庫券。
     (2)可轉讓定期存單。
     (3)銀行之承兌匯票。
     (4)商業本票。
(二)投資國內外短期票券之保證、承兌金融機構或發行者信用評等等級
      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外商銀行在臺分支機構以其總行信用評等為
      準):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等級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等級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等級以
        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等級以上。
      5.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短期債
        務信用評等達 F3(twn)等級以上。
(三)投資國內免保證商業本票及保證、承兌金融機構信用評等等級不符
      合第二款規定,但發行公司信用評等符合者,其總額不超過投資當
      時各該基金淨額百分之五。公營事業機構發行者不在此限。
(四)投資國內由同一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餘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
      該金融機構已保證之商業本票總額度百分之十;投資同一發行公司
      免保證之商業本票,其餘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該發行公司流通在外
      餘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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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資短期票券以外之國內外債務證券,其規定如下:
(一)該債務證券或保證金融機構或發行者之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但國內債券為公營事業機構發行或保證機構為公營銀行
      者,得不受信用評等之限制: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等級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等級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等級
        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等級以上。
      5.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
        務信用評等達 BBB-(twn)等級以上。
(二)投資於私募之國內金融債券、公司債、資產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
      券時,投資單位須先提出評估報告,並按相關授權限額與風險控管
      程序進行投資。
(三)投資於國內債務證券,相關債券之額度限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除舊制勞退基金外,投資於同一公司發行之公司債總額,不得超
        過投資當時發行公司淨值百分之十。
      2.舊制勞退基金除公債、公營銀行發行或經公營銀行保證公司債外
        ,投資於單一債券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基金淨額百分之
        二。投資於任一公司債務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該公司
        所發行債務證券總額百分之十。
      3.新制勞退基金投資於同一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總額,不得超
        過該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累積總額百分之十。
      4.勞保基金、就保基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投資於同一金融債券累
        計總額,不得超過投資當時發行金融機構淨值百分之二十。
      5.就保基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投資於單一債務證券之總成本,不
        得超過投資當時基金總額百分之五。
(四)勞保基金投資於任一國外債務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各該證券發行
      總額百分之十。
(五)投資國外債務證券前,投資單位應訂定部位限制、持有年限、授權
      額度等相關原則。
(六)投資可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權公司債以轉換其所表彰權益證券為目
      的者,不適用本點信用評等有關規定,惟其表彰之權益證券應與各
      該基金已投資權益證券合併計算總金額或總數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