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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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依附件一補助項目及標準之規定。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部依政策需要及預算額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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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政府得視需要,依所在地分署通知期限內,檢具附件二申請表(
    併電子檔)備函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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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署受理地方政府本計畫之申請,審查重點如下: 
(一)計畫之必要性、完整性、可行性及預期效益。
(二)地方政府之執行能力,含前二年度支持性就業之執行成效及核銷情
      形。
(三)經費需求符合補助原則及項目標準之規定。
    分署辦理審查作業,必要時得組成審查小組及邀請地方政府列席說明
    。 
    分署核定地方政府所提本計畫之補助項目及經費後,將附件三核定表
    及地方政府之計畫與人員僱用名冊,函送發展署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