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類型及其標準:
(一)工作環境改善類:
1.補助範圍:
(1)工作環境、製程及設施之改善,含聲(噪音振動危害改善)、
光(視覺危害改善)、氣(健康危害物質通風換氣改善)及溫
濕度(人工熱源作業環境改善)。
(2)人因工程硬體之改善及工作適性安排。
(3)其它工作環境改善事項。
2.補助標準,依下列申請單位規模與對象採部分補助方式:
(1)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至二百九十九人者,依申請補助所提報
之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
(2)勞工人數在四十九人以下者,依申請補助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
助百分之九十。
(3)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之示範企業,依申請補助所提報之經費補
助百分之五十至九十。
3.每件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同
一申請單位當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但符合第三點
第一款第二目之示範企業,因特殊需求,已經本署核准者,不在
此限。
(二)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活動或措施類:
1.補助範圍:
(1)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新興職業疾病預防(重複性作業促發肌肉
骨骼疾病、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
或特殊族群健康保護(未滿十八歲勞工、女性勞工母性保護、
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中高齡、職災勞工)之健康管理措施與
健康促進活動。
(2)其它工作相關疾病預防之健康管理措施與健康促進活動。
2.補助標準,依下列申請單位規模與對象採部分補助方式:
(1)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至二百九十九人者,依申請補助所提報
之經費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
(2)勞工人數在四十九人以下者,依申請補助所提報之經費最高補
助百分之九十。
(3)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之示範企業,依申請補助所提報之經費補
助百分之五十至九十。
3.補助金額:每件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三萬元,同一申請
單位當年度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十萬元。但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
二目之示範企業,因特殊需求,已經本署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