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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雇主營造健康工作環境,鼓勵企業推
    動勞工工作環境改善及職場身心健康措施,提升勞工健康勞動力,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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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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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事業單位:
(一)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符合附表一規定條件
      之一者。
(二)未曾接受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相同性質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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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前點規定者,得於申請期間內,向本署委託設置之非營利機構(
    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期間,由本署每年定期公告之。
    申請補助案依專業機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至年度經費用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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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補助類型及標準如下:
(一)工作環境改善類:
      1.補助範圍:
     (1)工作環境、製程及設施之改善,含聲(噪音振動危害改善)、
          光(視覺危害改善)、氣(健康危害物質通風換氣改善)及溫
          濕度(人工熱源作業環境改善)。
     (2)人因工程硬體之改善及工作適性安排。
     (3)其它與工作相關疾病預防有關之工作環境改善事項。
      2.前目所定補助範圍,不含下列設備或項目:
     (1)勞動部補助表面處理產業改善工作環境作業要點第六點附件一
          所定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製程設備。
     (2)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中小企業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
          作業要點第三點附表一所定感電危害、墜落及飛落危害、切割
          夾捲危害、衝撞危害、火災爆炸危害之危害類型補助項目。
      3.補助標準與金額,依附表二規定,按申請單位規模及對象採部分
        補助。
(二)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活動或措施類:
      1.補助範圍: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新興職業疾病預防(重複性作業
        促發肌肉骨骼疾病、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執行職務遭受不法
        侵害)或特殊族群健康保護(未滿十八歲勞工、女性勞工母性保
        護、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中高齡、職災勞工)之健康管理措施
        與健康促進活動(如附表三)。
      2.補助標準與金額,依附表二規定,按申請單位規模及對象採部分
        補助。
(三)臨廠健康服務類:
      1.補助範圍: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或護理人員(以下
        簡稱醫護人員)辦理臨廠健康服務之人事或出席費用。
      2.補助標準與金額,依附表四規定,按申請單位規模及對象採部分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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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如格式一,單面列印)。
(二)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應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並黏貼於支出憑
      證黏存單(如格式二,單面列印)。
(三)領據(如格式三,請單面列印)。
(四)經費報告表(如格式四,請單面列印)。
(五)工廠登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六)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七)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八)撥款帳戶影本。
(九)申請文件自主查核表(如附表五)。
(十)其他經本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申請補助類型屬第五點第一款所定工作環境改善類或第五點第二款所
    定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活動或措施類者,除前項規定文件外,另應
    檢附下列佐證文件:
(一)工作環境改善與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活動或措施計畫及執行成果
      報告(如格式五)。
(二)本署委託設置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或其他相關計畫現場訪視輔導之
      建議報告、本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委託單位之人因工程改
      善輔導,或推動安衛家族相關活動資料。
    申請補助類型屬第五點第三款所定臨廠健康服務類者,除第一項規定
    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佐證文件:
(一)僱用醫護人員之投保資料,或特約醫護人員之契約文件影本。
(二)醫護人員具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五條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臨廠健康服務之執行紀錄(如格式六)。
    申請單位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
    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項目(案件)向兩個以上機
    關提出申請補助者,申請單位應於經費報告表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本署將
    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申請案件應備文件不齊全者,專業機構應通知申請單位於七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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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專業機構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資
      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查。
(二)經專業機構或本署審查後,認申請單位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
      之必要者,得通知其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補助。
(三)專業機構應定期將申請案件相關資料送本署核定,並辦理經費核銷
      及撥款事宜。請撥經費所應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署補
      助金額及自籌款。
(四)專業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將年度經費報告及不符合申請
      資格者,敘明理由列冊送本署備查。
(五)本署為辦理補助申請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得視需要邀請
      具職業醫學、職業衛生及健康等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至少三
      人,召開會議審查;必要時,並得至現場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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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之其他相關責任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
      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二)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
      定辦理;涉及影片、廣告、照片、刊物、手冊、海報、資訊軟體及
      網站等宣傳品之製作者,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
(三)受補助之申請單位,應對各類補助款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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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督導考核:
(一)專業機構應定期抽查申請單位之工作環境改善、職場勞工身心健康
      促進活動或措施、臨廠健康服務之執行成效,並留存相關紀錄至少
      三年。
(二)本署得考核本補助之執行情形及查核申請單位之相關資料。
(三)受補助單位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重複申
      請補助、違反本要點規定、檢附文件有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者,
      除應撤銷該補助,追繳部分或全部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
      停止該申請單位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另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
      移送偵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