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 (一)依法辦理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 案,並符合附表一規定條件之一者。 (二)所提出補助申請案之補助項目未曾接受其他補助者。 前項之補助對象,本署已另訂有補助要點提供補助者,得不予受理申 請。
三、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者,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至本署補助作業管 理平台(以下簡稱補助平台)線上提出資格申請。 本署得委託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受理前項之申請,並依 收件之先後順序,優先予以補助至年度經費用罄為止。
四、本要點之補助類型及基準如下: (一)工作環境及製程設備工程改善類:含物理性因子、化學性因子與人 因工程改善,如附表二。 (二)勞工身心健康危害預防器具及職場健康促進措施類:包含危害性作 業之防護設施或器具補助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新興職業疾病預防 或特殊族群健康保護之健康管理措施與健康促進活動,如附表三。 前項所定補助範圍,不含感電危害、墜落及飛落危害、切割夾捲危害 、衝撞危害、火災爆炸危害預防類型項目、一般辦公家具、自動化生 產設備、人工智能設備。 第一項之補助基準與金額,依附表四規定,按申請單位規模及對象採 部分補助。
六、本要點之補助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線上資格申請: 1.至補助平台完成帳號線上申請,並上傳下列資格審查佐證文件: (1)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 證明文件影本。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3)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4)撥款帳戶影本。 2.申請附表二補助項目者,應另上傳前點規定之專業評估(設計) 報告及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評估意見(如格式一)。 3.俟補助平台通知資格審查通過,再提出經費申請。 (二)線上經費申請: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至補助平台填報補助項目及金 額,並上傳下列佐證資料電子檔: 1.申請表(如格式二)。 2.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影本。 3.經費報告表(如格式三)。 4.改善成果報告(如格式四)。 前項第二款檢附之各項支用單據開立之期間,應為申請年度之前一年 度十月二十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二十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事業單位申請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補助類型,且改善工期涉及跨年 度者,依下列事項辦理: 1.需經專業輔導單位事前評估,並敘明理由函報本署核定。 2.經本署核定者,經費申請期間得彈性調整至翌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 。惟工程改善核銷支用單據為當年度十月二十日前者,應依前項規 定期限完成經費申請,並檢附該工程改善之成果報告書。 3.於翌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經費申請者,成果報告書應包含整體 工程改善之完整資料。 經費報告表應詳列支出用途與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項目(案件) 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並獲補助者,應列明向各機關實際獲補助之 項目與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本署將撤銷補助案件,並收 回已撥付款項。 申請案件應備文件不齊全者,專業機構應通知申請單位於五個工作天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七、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專業機構受理申請後,應逐案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並於 審核完成後,於補助平台線上通知事業單位審核結果。 (二)專業機構為辦理補助申請案之審查,得洽詢專家學者或本署委託設 置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提供意見;必要時,並得至現場勘查,申請 補助之事業單位應予配合。 (三)經專業機構或本署審查後,認申請單位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 之必要者,得通知其於五個工作天內補正,且以一次為限;逾期未 補正者,得不予補助。 (四)專業機構應定期將申請案件相關資料送本署核定,並辦理經費核銷 及撥款事宜。 (五)專業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將年度經費報告及不符合申請 資格者,敘明理由列冊送本署備查。 (六)本署為辦理補助申請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得視需要設置 審查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事宜;審查小組設召集人、副召集人 各一人,由本署指派,並聘請具職業醫學、職業衛生及健康等相關 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擔任委員;必要時,並得至現場查 驗。 (七)經核定補助之事業單位,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事業單位 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清冊」(如格 式五),併金融機構匯款證明辦理經費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