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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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定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具有從事檢定業務能力、固定辦事處所、組織健全及財務基礎良好
      。
(二)具備檢定所必要之測試用設備、器具及個人防護具(附表一)。
(三)備有申請第四款及第五款認證之品質手冊文件(以下簡稱品質手冊
      ),或訂有載明下列事項之檢定管理手冊:
      1.組織及權責。
      2.檢定主管與檢定員之選任、解任、配置、訓練、資格審定、編組
        及分工。
      3.檢定作業程序及檢定標準之作業方法。
      4.檢定業務之品保措施及基準。
      5.檢定文件及紀錄管制。
      6.實施檢定業務之時間。
      7.實施檢定業務之場所。
      8.檢定費用之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
      9.檢定合格證明書之發給、變更記載、補發、換發及繳還。
     10.檢定有關文件及帳簿之保存。
(四)設有與檢定業務相關之專業檢測實驗室,並通過由簽署國際認證相
      互承認協議之認證組織(以下簡稱認證組織)之國際標準 ISO/
      IEC17025  相關領域認證。
(五)設有與檢定業務相關之產品驗證部門,並通過由認證組織之國際標
      準 ISO/IEC17065  相關領域認證。
(六)置有符合資格之檢定主管一人及檢定員二人以上。
(七)設有業務檔案室或可妥為保存檔案資料文件之場所。
(八)具有執行檢定業務之公正性及專業性。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認證,應由簽署國際認證相互承認協議之認
    證組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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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為檢定機構者,應檢附申請表(附表二)及下列文件,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但行政機關得免檢附: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載明成立宗旨、任務及組織概況等事項之組織章程。
(三)記載下列事項之書面文件:
      1.檢測用設備及必要個人防護具清單。
      2.檢定主管、檢定員名冊與其擬任檢定對象產品有關之學經歷文件
        及服務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3.有經營檢定以外業務者,附兼營業務種類及概要。
(四)型式檢定管理手冊或品質手冊。
(五)符合第三點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國際標準 ISO/IEC17025  及 ISO/
      IEC17065  相關領域認證證書。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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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定機構應依檢定管理手冊或品質手冊規定執行業務。
    前項檢定管理手冊或品質手冊應為輔助檢定業務之執行,且應適時修
    正,以符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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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檢定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學系碩士以上畢業,並具與檢定對象產品
      相關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或安全測試實務經驗一年以上
      而有證明文件者。
(二)大專校院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系以上畢業,並具與檢定對象產品相關
      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或安全測試實務經驗二年以上而有
      證明文件者。
(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機械或電機相關科組畢業,並具與檢定對象產品
      相關之研究、設計、製造、安全檢查或安全測試實務經驗三年以上
      而有證明文件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具有同等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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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央主管機關對依第五點規定提出申請之機構,應審查其所送文件,
    並經現場實地評核認可後,公告周知;檢定機構申請變更檢定種類時
    ,亦同。
    前項認可之期限最長為三年,檢定機構於期限屆滿擬繼續辦理者,應
    於屆滿日前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附表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展延,每次展延期限最長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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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型式檢定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檢定機構提出:
  (一)依法登記文件,包括工廠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相當
        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附:
        1.依法無須設立登記。
        2.相關資料已登錄有案,且其記載事項無變更。
        3.國外申請者,其無國內營業據點。
  (二)機械設備器具基本資料。
  (三)型式名稱說明書,包括型錄、產品名稱、產品外觀圖、商品分類
        號列、主機台及控制台基本規格等說明資訊。
  (四)歸類為同一型式之理由說明書。但為單品申請型式檢定者,免附
        。
  (五)主型式及系列型式清單。
  (六)構造圖,包括產品安全裝置性能示意圖及安裝位置。
  (七)有電氣、氣壓或液壓回路者,附各該回路圖。
  (八)性能說明書。
  (九)產品之安裝、操作、保養、維修說明書及危害之保護對策
  (十)產品安全裝置及安全配備清單,包括相關裝置之品名、規格、安
        全構造、性能及防護與符合性說明、重要零組件驗證測試報告及
        相關強度計算。
  (十一)製程說明文件。但為單品申請型式檢定者,免附。
      檢定機構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前項申請人另提供相關試驗報告、文
      件或物件。
      第一項所定文件資料應以中文為主,並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文
      件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並須附具英譯本對照。
      檢定機構為辦理前二項資料之保存及管理,得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
      資料之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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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經型式檢定合格之機械器具,檢定機構應發給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
      (附表三),交申請人收執,以資證明。
      檢定機構核發前項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時,應通知申請人在與送驗
      機型歸屬同一型式系列機型之本體明顯處,張貼型式檢定合格標章
      (附表四),以資識別。但因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標示
      時,產品之製造者或輸入者得以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其他方式
      標示之。
      前項產品已依法張貼安全標示者,得免張貼型式檢定合格標章。
      檢定機構對於檢定不合格者,應以書面說明不合格理由,復知申請
      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