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前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認可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三年以上。
(二)經本部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評鑑甲等以上,或獲人才發展品
質管理系統(Talent Quality-management System,TTQS)評核結
果等級銅牌以上,且在有效期限內。
(三)近三年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達十班以上。
(四)會務人員(包括負責人、理監事及相關人員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者,占全體人員三分之一以上:
1.職業安全衛生教學經驗三年以上。
2.大學以上學歷,且具安全衛生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五)辦理教育訓練之專責輔導員,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且從
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輔導工作三年以上。
不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認可條件者,於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
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經本部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評鑑乙
等,且近二年未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受罰鍰或停止訓練
業務等處分,得依前點規定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