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認可之訓練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三年以上。
(二)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在有效期限內:
1.本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管理職類評鑑甲等以上。
2.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alentQuality-managementSystem,
TTQS)評核結果等級銅牌以上。
(三)近三年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或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
生教育訓練達十班以上。
(四)會務人員(包括負責人、理監事及相關人員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者,占全體人員三分之一以上:
1.職業安全衛生教學經驗三年以上。
2.大學以上學歷,且具安全衛生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