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以下簡 稱訓練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認可作業 ,落實訓練單位分級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教育訓練,指訓練規則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職業安全管理師。 (二)職業衛生管理師。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四)丁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十三、認可訓練單位辦理教育訓練者,應於十五日前一併檢附本部認可之 文件,依訓練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