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補助之申請限制如下:
(一)已核准補助相同之哺集乳室或托兒設施設備,每三年補助一次,主
管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訪視,了解補助運作情況。
(二)對於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附設托兒服務機構六年以上
者,不再予以補助。但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辦理聯合托育,並
收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申請補助者,不在此限。
本部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並兼顧國家對興辦中小型經濟事業
者應予以扶助,保護其發展之意旨,得斟酌補助單位之規模大小、給
付能力以及經營成本等實際情狀,本於行政裁量,針對個案酌予補助
或不予重複補助。
依法辦理之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托兒措施屬政府設立、推動者
,或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隊經營,且自負盈虧
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接受哺(集)乳室或托兒設施補助之雇主應於所購置設備之適當地點
(或位置)標明「勞動部○○年度經費補助」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