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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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須知補助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托兒設施:
      1.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2.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六十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由本部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補助之。
    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並收
    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者,得依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
    經費補助辦法規定,申請托兒設施費用補助;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第
    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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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填寫申請書表,填寫完
      後列印,並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向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地方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單位為分支機構或附屬單位者,亦同。
(二)檢附文件:
      1.哺(集)乳室
     (1)申請書(附件一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一之二)。
      2.托兒設施
     (1)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
     (4)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一份。
      3.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辦理聯合托育,申請補助者,應備前目
        所列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文件:
     (1)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
     (2)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附件二之四)。
      4.托兒措施
     (1)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
     (4)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證明文件(附件二之五)。
     (5)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
(三)前款第四目之 5  所定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申請前尚未發
      放者,應檢附雇主補助受僱者托兒津貼計畫或辦法等相關規定;申
      請前已發放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印領清冊影本(附件二之六)。
      2.委託金融機構支付證明文件影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