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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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須知補助標準如下:
(一)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托兒設施:
      1.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2.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
      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
(四)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新
      臺幣六十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由本部與地方主管機關共同補助之。
    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並收
    托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者,得依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
    經費補助辦法規定,申請托兒設施費用補助;其補助金額不得超過第
    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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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填寫申請書表,填寫完
      後列印,並以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向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地方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單位為分支機構或附屬單位者,亦同。
(二)檢具文件:
      1.哺(集)乳室:
     (1)申請書(附件一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一之二)。
      2.托兒設施:
     (1)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
     (4)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一份。
      3.雇主以其附設托兒設施,辦理聯合托育,申請補助者,應備前目
        所列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文件:
     (1)與其他雇主簽訂收托其員工子女契約書影本。
     (2)收托其他簽約雇主員工子女名冊(附件二之四)。
      4.托兒津貼:
     (1)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
     (4)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附件二之五)。
     (5)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證明文件、資料。
      5.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
     (1)申請書(附件二之一)。
     (2)實施計畫(附件二之二)。
     (3)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附件二之三)。
     (4)居家式托育人員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前款第四目之 5  所定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申請前尚未發
      放者,應檢附雇主補助受僱者托兒津貼計畫或辦法等相關規定;申
      請前已發放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印領清冊影本(附件二之六)。
      2.委託金融機構支付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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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款處理規定如下:
(一)補助總數比率原則以不超過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並應專款專用,
      且妥善保存原始憑證影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俾供本部或審
      計機關查核。
(二)為鼓勵雇主設置哺(集)乳室、興辦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針對僱
      用員工九十九人以下(含九十九人)者優先補助,或另有提供延後
      收托及夜間托育者,對於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之實支數提高補助上
      限比率為百分之九十辦理。
(三)補助款原始憑證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
      外,有關哺(集)乳室、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
      限。
(四)接受補助之雇主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有變
      動者,應報經主管機關同意,違者不予補助或刪減補助;年度結束
      後除已發生權責者得依規定報准繼續執行者外,應即停止支用,並
      予繳回;接受補助托兒設施之雇主,經營策略改變或計畫停辦時,
      應主動告知地方主管機關。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
      銷該案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八)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
      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九)接受本部補助之雇主,其辦理撥款及結報方式如下:
      1.托兒津貼:
     (1)依本部核准金額,於每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開立收據及檢附雇
          主補助托兒津貼之完整支出憑證正本、成果報告表(附件二之
          七)送至本部,辦理撥款及結報。支出憑證包括印領清冊(附
          件二之六)或委託金融機構支付證明文件。
     (2)雇主檢送支出憑證正本有困難時,應檢附支出憑證影本,於影
          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由承
          辦人員及單位主管蓋章,另檢附支出分攤表(附件二之八),
          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2.哺(集)乳室、托兒設施及雇主設置居家式托育服務:
     (1)依本部核准金額,第一期之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度八月三十一日
          前,第二期之申請單位應於每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開立收據,
          並檢附本部補助項目設置設備之原始憑證正本(黏貼憑證上須
          由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蓋章)、成果報告表(附件一之三、附
          件二之七)至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2)雇主檢送原始憑證正本有困難時,應檢附原始憑證影本,於影
          本上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及無法檢附正本之原因,並由承
          辦人員及單位主管蓋章,另檢附支出分攤表(附件一之四、附
          件二之八),送本部辦理結報及撥款。
     (3)本部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應於適當處標明「勞動部○○年
          度經費補助」字樣,並檢附照片辦理核銷。
(十)接受本部補助之雇主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部將開立所
      得扣繳憑單予接受補助之雇主,辦理申報事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