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申請招募外國人程序如下:
一、初次招募及入國引進:
(一)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
區管理機關認定屬重大投資案:
1.雇主應一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
2.初次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雇主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二年內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十五條規定聘僱國
內勞工,並檢具申請書、招募許可函影本、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正本、聘僱國內勞工其聘僱期間滿三個月且申請當月前一個月之
工作總時數達一百十二小時以上之在職切結書正本、原住民或身
心障礙勞工之勞保卡及其戶籍謄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如聘僱
原住民或身心障礙之國內勞工需檢附)、審查費收據正本,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
(二)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有特定製程之產
業者:
1.雇主應先檢具申請書、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
證之證明文件、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影本(含財產
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工廠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
圖、工廠平面圖及具有特定製程設備設備名稱及人員配置預估表
,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特定製程及其需求人數之認定。
2.申請人應於中央主管機關發給預估得聘僱外國人之上限人數通知
所定之日起四個月內,一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
。
3.初次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雇主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一年內
、依本標準第十五條之三規定聘僱國內勞工,並檢具申請書、招
募許可函影本、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正本、原住民或身心障礙勞
工之勞保卡及其戶籍謄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如聘僱原住民或
身心障礙之國內勞工需檢附)、審查費收據正本,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初次招募許可人數百分之五十之入國引進。但雇主所屬工
廠之工作環境改善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評估符合規定,且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就初次招募許可全部人
數申請入國引進。
(三)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
1.雇主應於重大工程開工日前六十日內,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
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就招募不足人數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招募外國人。
2.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雇主應依本標準第十九條規定進用國內勞
工,並檢具申請書、招募許可函影本、進用國內勞工名冊正本及
其參加勞工保險之勞保卡影本、分包工程契約書影本(國內勞工
為工程分包商所聘僱而申請者需檢附)、審查費收據正本,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
案核定者,每進用國內勞工二人,得申請引進新聘僱外國人一人
。
(四)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依本標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者,雇主應於醫療機構之醫
療團隊評估日起十四日至六十日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招募外
國人。
二、重新招募及入國引進:
(一)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含展延聘僱許可)屆滿前四個月內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外國人,經認定符合本標準規定條
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就雇主得聘僱外國人人數一次核發重新招募
許可,未於聘僱許可期限(含展延聘僱許可)屆滿前提出申請者,
中央主管機關得裁量予以扣除該部分之外國人人數。但聘僱外國人
從事營造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或家庭看護工作者,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1.營造工作:重大工程工期在三年六個月以下者,不得申請重新招
募。
2.家庭幫傭工作: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中途解約提前出國者
,雇主得於外國人預定出國日前四個月內申請重新招募。
3.家庭看護工作:
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含展延聘僱許可)屆滿前四個月
內或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中途解約提前出國者,於預定出國
日前四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招募外國人。除被看護
者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外,雇主申請重新召募時,應於醫療
機構之團隊專業評估後十四日起至六十日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之。
(二)重新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雇主得選擇下列程序之一申請新聘僱外
國人之入國引進:
1.原聘僱之外國人出國後六個月內,雇主得檢具申請書、招募許可
函影本、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外國人最近一次健康檢查核備函
及名冊影本、出國之外國人名冊正本、外國人出國證明文件正本
、審查費收據正本,就許可重新招募人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新
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但原聘僱之外國人於核發重新招募許可
前已出國者,於重新招募許可發文日起六個月內,雇主得就許可
重新招募人數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
2.原聘僱之外國人出國前三十日內,雇主得以切結外國人遵期出國
方式,檢具申請書、招募許可函影本、出國之外國人名冊正本、
雇主提前申請新聘僱外國人入國引進之切結書正本、當地衛生主
管機關核發外國人最近一次健康檢查核備函及名冊影本、審查費
收據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引進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
原聘僱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新聘僱外國人,並於原聘僱外國
人出國後十五日內,檢具出國之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
知中央主管機關。
三、遞補: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或
死亡,雇主未於外國人出國或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遞補者,中央主
管機關得裁量扣除該部份之外國人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