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參考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務承攬:指各機關與承攬人約定,由承攬人為各機關完成一定之
工作,各機關俟工作完成,於驗收符合履約項目後,給付報酬予承
攬人。
(二)承攬人:指承接各機關採購勞務承攬採購案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
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三)派駐勞工:指受承攬人僱用,派駐於各機關工作場所,依承攬人指
示完成勞務承攬契約所定工作項目者。
(四)勞務承攬契約:指承攬人與各機關就勞務承攬所訂立之契約。
(五)主管機關:指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臺灣省政府、福建省
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
縣(市)議會。
(六)經費核撥機關:指就主管業務編列專款補助特定用途或委託研究計
畫經費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