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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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第一項所定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以下簡稱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
    ),於每年度申請期間之前一年十二月一日至當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
    內簽訂團體協約、協助及輔導會員工會完成簽訂團體協約,且團體協
    約為有效者,得向本部申請獎勵。但一百零五年度之獎勵,其團體協
    約應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內簽訂。
    符合前項規定,而未於當年度申請期間內申請獎勵者,得於次年度申
    請期間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同意後,提出申請。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勵之團體協約,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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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獎勵認定基準分為下列四類,獎勵金額依附件一
    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訂有利潤分享之固定比例、年
      終盈餘分配,或調高員工薪資等利潤分享之相關條款。
(二)第二類: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之內容,訂有低於法定之工作時間、
      多於法定假別及日數等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動條件之相關條款
      。
(三)第三類: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之內容,未訂有第一類或第二類之條
      款。
(四)第四類:工會聯合組織,協助及輔導會員工會完成簽訂之團體協約
      。
    前項團體協約內容之認定,以簽約時為準;其不包括團體協約簽訂後
    ,於存續期間內,變更團體協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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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工會申請獎勵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
    出申請:
(一)申請書:應確實依據本部提供之申請表格撰寫(附件二)。
(二)團體協約影本。
(三)本部或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
(四)工會之登記證書影本。
(五)工會申請簽訂團體協約獎勵金切結書(附件三)。
    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工會聯合組織申請獎勵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前項各款規定之文件。
(二)輔導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相關證明表(附件四)。
    前二項申請表等相關文件一律由左而右、由上而下,並以 A4 規格紙
    張直式橫書,編排頁碼,左邊裝釘整齊,且不得使用資料簿。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