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提升團體協約品
    質,增進勞動條件,保障勞工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依團體協約法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
(二)協助及輔導會員工會完成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聯合組織。
    依本要點規定曾受獎勵之對象,自獎勵當年度起三年內,與原團體協
    約之雇主或雇主團體,再行簽訂團體協約者,不得提出獎勵之申請。
3
三、前點第一項所定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以下簡稱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
    ),於每年度申請期間之前一年十二月一日至當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間
    內簽訂團體協約、協助及輔導會員工會完成簽訂團體協約,且團體協
    約為有效者,得向本部申請獎勵。但一百零五年度之獎勵,其團體協
    約應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期間內簽訂。
    符合前項規定,而未於當年度申請期間內申請獎勵者,得於次年度申
    請期間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同意後,提出申請。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勵之團體協約,以一次為限。
4
四、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獎勵認定基準分為下列四類,獎勵金額依附件一
    規定辦理:
(一)第一類: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內容,訂有利潤分享之固定比例、年
      終盈餘分配,或調高員工薪資等利潤分享之相關條款。
(二)第二類: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之內容,訂有低於法定之工作時間、
      多於法定假別及日數等優於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勞動條件之
      相關條款。
(三)第三類:工會簽訂之團體協約之內容,未訂有第一類或第二類之條
      款。
(四)第四類:工會聯合組織,協助及輔導會員工會完成簽訂之團體協約
      。
    前項團體協約內容之認定,以簽約時為準;其不包括團體協約簽訂後
    ,於存續期間內,變更團體協約之內容。
5
五、企業工會申請本要點獎勵時,同一事業單位內有其他企業工會亦簽訂
    相同或相似內容之團體協約者,本部得通知其他企業工會於三個月內
    檢具文件向本部申請,逾期者,視為放棄申請。
    前項同一事業單位內有複數企業工會申請本要點獎勵者,獎勵金額以
    單一企業工會依前點獎勵標準核定金額之二倍,平均分配予各申請之
    企業工會。
    第一項企業工會經本部核定給付獎勵金後,同一事業單位內其他企業
    工會再與該事業單位簽訂相同或相似內容之團體協約者,其獎勵金額
    ,以前項單一企業工會獎勵金額之八成為上限。
6
六、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工會申請獎勵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
    出申請:
(一)申請書:應確實依據本部提供之申請表格撰寫(附件二)。
(二)團體協約影本。
(三)本部或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
(四)工會之登記證書影本。
(五)工會申請簽訂團體協約獎勵金切結書(附件三)。
    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工會聯合組織申請獎勵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前項各款規定之文件。
(二)輔導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相關證明表(附件四)。
    前二項申請表等相關文件一律由左而右、由上而下,並以 A4 規格紙
    張直式橫書,編排頁碼,左邊裝釘整齊,且不得使用資料簿。
7
七、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申請獎勵之期間,為每年度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
    一月三十日止。
    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申請獎勵,應於前項申請期間內將前點申請文件
    ,以掛號郵件、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
    日期之方式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予受理。
    申請文件有欠缺,經通知補正者,應於補正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四日
    內完成補正程序。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8
八、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依本要點規定檢送申請文件後,本部以書面方式
    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協助進行審查。
    本部經審查核定之獎勵對象,應於本部通知日起十四日內,以專函檢
    具領據(附件五)到部辦理核撥獎勵金。
9
九、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申請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定獎勵;
    已核定獎勵者,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獎勵:
(一)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與事業單位通謀虛偽簽訂團體協約。
(三)其他與團體協約法或本要點之規定不符。
    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獎勵者,應返還因核定所受領之獎
    勵金;本部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返還之。
10
十、本要點所編列之年度預算有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
    要點之獎勵金時,本部得公告調整或停止核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