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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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105  年 9  月 8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50126824 號函訂定

                  ____________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書人:
                  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議後共同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俾資遵循:
一、契約起始日及期間:
    □從事非繼續性工作,聘僱期間自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
      年____月_____日止。
    □從事有繼續性工作,聘僱期間自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
二、工作職稱: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甲方應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
    項」(詳如附件)第肆點所列各款工作型態與乙方約定如下:
(一)乙方工作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
      □每月____小時;
      □每週____小時。
(三)乙方應按甲方規定之時間上、下班,並配合刷卡、簽到簽退或其他
      甲方規定紀錄出勤狀況之方式辦理,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職。
五、工作年資:甲方應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陸點
    第一款規定計算乙方工作年資。
六、工資:
(一)工資:甲方應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陸點第
      二款第(一)目規定給付乙方,約定如下勾選項目:
      □按月計酬,月薪:新臺幣(下同)________________元整。
      □按日計酬,日薪:________________元整。
      □按時計酬,時薪:________________元整。
      □按件計酬,每件:________________元整,件數認定標準:___
        __________,甲方應供給乙方充分之工作。
(二)加班費:甲方應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陸點
      第二款第(二)目規定給付乙方。乙方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
      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甲方不得強制乙方工作。
(三)工資發放:雙方同意工資之發放日如下勾選項目,發放日遇例假日
      、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一個工作日發放。發放方式依甲方規
      定方式辦理,並代為扣繳應由勞工負擔之勞保費、就保費、健保費
      及個人所得稅。
      □按月發放,發放日為□當月□次月____日。
      □按週發放,發放日為□當週□次週之週____。
      □按日發放。
(四)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額。
七、例假、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甲方應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
    行注意事項」第陸點第三款規定給予乙方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婚
    假、喪假、事假、病假、產假、安胎休養、育嬰留職停薪、產檢假、
    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哺(集)乳時間。乙方請假時,應依
    甲方之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八、退休:甲方應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陸點第四
    款第(三)目辦理。
九、職業災害:甲方應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陸點
    第五款辦理。
十、福利:甲方應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柒點及工
    作規則辦理。
十一、甲方應於乙方到職日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
      捌點為乙方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十二、職業安全衛生:甲方應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第玖點辦理乙方之職業安全衛生事項,維護乙方之安全健康。
十三、天然災害發生出勤規定:為保護乙方生命安全及甲方之業務服務需
      求,雙方同意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
      要點」約定乙方之出勤管理及工資事項。
十四、工作紀律:乙方應依甲方之指揮監督執行職務,忠誠履行職務,不
      得有怠惰、推諉之情事,並遵守甲方之管理規章。
十五、就業與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甲方應落實就業服務法就業歧
      視禁止規範、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促進
      工作平等措施規定。
十六、甲方不得因乙方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
      他不利之處分。
十七、契約之終止:
(一)甲、乙雙方欲終止勞動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等法令及「僱用部分
      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陸點第四款辦理。
(二)本契約終止時,乙方應依甲方之規定或指示於一定期間內將職務上
      所執掌之事項辦理交接事宜。
十八、契約修改:本契約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
十九、契約份數:本契約書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立契約人:
            甲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電    話: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