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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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大綱及解說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指事業單位為有效防止職業災害,促進勞工安
    全與健康,所訂定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等有關人員執行
    與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之內部管理程序、準則、要點或規範等文件,在
    實質上對員工具有強制的規範,但不可違反法令。依勞工安全衛生組
    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僱用
    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
    章及計畫。因此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是經由事業單位雇主頒布,為
    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所訂定的內部規定,對勞工及相關人
    員具有強制性規定的文件。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並無一定格式,依據一般組織管理經驗(如職
    災統計)、法令規定、風險評估結果、文獻資料及專家指導等,列舉
    以下各種管理規章之結構及種類,以供參考。
一、規章之結構如下:
(一)制定目的:制定規章所要達到之目的如降低職災、維護勞工安全及
      健康等。
(二)適用範圍:依規章所適用之相關人員、業務或工作場所等。
(三)規章內容: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之種類及內容要點。
(四)權責單位:對規章有關業務有執行、督導權限之單位。
(五)獎懲:獎懲的標準及方式。
(六)相關表單及作業流程:規章所使用之相關表單及需要之作業流程。
(七)頒布實施及修正:需經機關首長核准公告,並有公告日期及文號。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之種類:
    事業單位應依其規模及性質等因素,為實施安全衛生管理所訂定不違
    反法令的規章,茲列舉數種規章名稱,提供參考如下:
(一)「政策與組織」規章:
      1.安全衛生政策及目標。
      2.安全衛生權責劃分標準。
      3.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組織規程。
      4.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如勞工安全衛生處或勞工安全衛生室等
        )組織規程。
      5.承攬共同作業協議組織設置及運作要點。
      6.危險性工作場所評估小組設置及運作要點。
(二)「承攬商(含工程及勞務等)管理」規章:
      1.承攬商安全衛生輔導要點。
      2.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稽查要點。
      3.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規定罰款處理要點。
      4.交付承攬作業風險評估實施要點。
      5.交付承攬作業安全衛生設施與管理費用編列及執行要點
      6.勞工安全衛生績優承攬商表揚要點。
(三)「獎懲部分」規章:
      1.員工安全衛生優良事蹟獎勵要點。
      2.防止承攬人工作傷害事故獎勵要點
      3.發生職業災害懲處要點。
      4.安全衛生績優有功人員獎勵要點。
      5.推行安全衛生績效優良單位各級主管人員獎勵要點。
      6.無職業災害單位獎勵要點。
      7.安全衛生績效競賽實施要點。
      8.交付承攬作業各級人員執行安全衛生獎懲要點。
(四)「教育訓練及宣導」規章
      1.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訓練實施要點。
      2.勞工安全衛生活動辦理要點。
      3.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五)「稽核督導」規章
      1.各級主管走動管理實施要點。
      2.各級主管及人員安全衛生分層負責實施要點。
      3.工作場所安全衛生巡檢結果處理要點。
(六)「安全衛生」規章(應含危害辨識後,主要危害之控制作業程序標
      準、要點、辦法等)
      1.製程安全評估或施工安全評估作業要點
      2.危害辨識、風險評估及控制作業要點。
      3.墜落危害預防實施要點。
      4.感電危害預防措施注意要點。
      5.電焊作業安全衛生實施要點。
      6.動火管制作業要點。
      7.安全作業標準實施要點。
      8.局限空間作業管制要點。
      9.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0.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11.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管理要點。
     12.有害作業環境採樣及測定實施要點。
     13.危險物及有害物管理要點。
     14.安全衛生作業標準訂定要點。
     15.機械、器具、設備、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採購管理實施辦法。
     16.營繕工程承攬契約管理要點。
     17.變更管理作業程序書。
     18.○○作業程序書。
(六)「防護具管理」規章
      1.個人防護具管理要點。
(七)「健康管理」規章
      1.辦理健康檢查及管理實施要點。
      2.辦理健康促進實施要點。
(八)「事故處理」規章
      1.災害事故、虛驚事故及影響身心健康事件通報程序要點。
      2.職業災害調查處理程序要點。
      3.災害防救要點。
      4.員工傷害事故、虛驚事故及影響身心健康事件個案追蹤處理要點
        。
      5.緊急應變處理要點。
(九)「交通安全」規章
      1.加強交通安全實施要點。
      2.員工交通安全宣導實施要點。
      3.員工交通安全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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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大綱及解說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指事業單位為執行本辦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勞
    工安全衛生事項,所訂定各項工作目標、期程、採行措施、資源需求
    及績效考核等具體實施內容。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一般以安全衛生
    管理系統、組織管理經驗(如職災統計)、法令規定、風險評估結果
    、文獻資料及專家指導等作為計畫內容的資料來源,並應用 P-D-C-A
    管理手法,對各項安全衛生工作予以「標準化、文件化、程序化」,
    透過規劃(Plan)、實施(Do)、查核(Check) 及改進(Action)
    的循環過程,實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並藉由持續不斷的稽核發現問
    題,即時採取糾正措施,亦即採取 ISO「說、寫、做」合一的精神,
    以提昇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至少包含下列幾個要項,始構成完整的計畫
    架構:
一、政策
    應依據事業單位規模及性質,並諮詢員工及其代表意見,訂定書面的
    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以展現符合適用法令規章、預防與工作有關的傷
    病及持續改善之承諾。安全衛生政策應傳達給員工、承攬商及利害相
    關者。
二、目標
    依據安全衛生政策及利害相關者關切的課題,訂定符合相關安全衛生
    法令規章,以及具體、可量測且能達成的目標。目標著重持續改善員
    工的勞工安全衛生保護措施,以達到最佳的勞工安全衛生績效。目標
    應具體明確,不宜太空洞,如能予以量化則最為理想。例如可以災害
    件數或頻率、無災害紀錄達成之時數或日數、虛驚事故報告件數、安
    全作業標準訂定件數、傷病損失日數等作為目標,但無論如何,目標
    應以只要相當努力即可達成者為宜,否則就淪為理想令人望之卻步。
三、計畫項目
    政策與計畫目標確定後,就要擬出一些為完成此目標所需要實施的計
    畫項目,該計畫項目應包括事業單位內各部門與階層為達成目標之權
    責分工以及達成目標之方法與時程。計畫項目並應依規劃執行情形定
    期審查,必要時應修正計畫項目。計畫項目依本辦法規定至少應包括
    下列事項: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三)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及測定。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六)採購管理、承攬管理及變更管理事項。
(七)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八)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十一)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十二)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及運用。
(十三)緊急應變措施。
(十四)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
(十五)安全衛生管理記錄及績效評估措施。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1.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於引進或修改
          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前,應評估其職業災害之風險,
          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前項變更,雇主應使勞工充分知悉並
          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2.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關於機械、器
          具、設備、物料、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之採購、租賃,其契約
          內容應有符合法令及實際需要之勞工安全衛生具體規範,並於
          驗收、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定。前項事業單位將營繕工程之施
          工、規劃、設計及監造等交付承攬或委託,其契約內容應有防
          止職業災害之具體規範,並列為履約要件。
        3.承攬管理計畫: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或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
          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共同作業時,除應依本法第十七條
          或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外,應就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職
          業災害通報、危險作業管制、教育訓練、緊急應變及安全衛生
          績效評估等事項,訂定承攬管理計畫。
        4.緊急應變計畫: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應依事業單位之潛在風險,訂定緊急狀況預防、準備及應變
          之計畫,並定期實施演練。
        5.局限空間危害防止計畫:「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九
          條之一規定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應訂定「危害防止
          計畫」。
        6.墜落災害防止計畫:「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七條規定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
          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四、實施細目
    依據工作項目欲訂定能切合現場實際狀況的實施細目,首先應確實掌
    握工作場所之問題點及本質之問題重點,研擬出最有效果的改善對策
    ,然後具體條列化成為實施細部項目。
五、計畫時程
    計畫可以是長期計畫,也可以是短期計畫,但通常均係訂定年度計畫
    為宜,可由事業單位或工作場所按實際狀況加以決定。如果是短期間
    的計畫,可推動運用在組織中的部門或工作場所之中。
六、實施方法
    每一個計畫項目應訂定實施方法,按照實施方法來完成該項工作,包
    括實施程序或實施的週期等。例如鍋爐的定期檢查,應該是每年檢查
    一次,於有效期限屆滿前向代行檢查機構繳費申請檢查。鍋爐的自動
    檢查是每月一次,由事業單位自行指定合格人員檢查。
七、實施單位及人員
    每一個安全衛生管理計畫項目應規定由何單位實施,有時還要規定由
    何人監督或確認。因為事先規定了負責單位及人員,他們就必須要負
    責完成,計畫的工作事項才能落實。例如鍋爐操作人員訓練事宜,應
    規定由人事部門或公用部門人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究竟應由何部門負
    責實施,尚需視各事業單位的組織編制及職掌來決定。
八、完成期限
    每一個計畫項目要規定其完成期限,也就是要規定於某月完成,或某
    一期間完成,促使負責實施單位知所遵循並如期達成任務。例如鍋爐
    定期檢查,假設該座鍋爐之有效期至二月屆滿,則可規定應於一月或
    二月完成。鍋爐操作人員訓練,因需配合訓練機構開班時間參加,則
    可不規定其完成月份,而在備註欄內註明需接洽訓練機構於其開班時
    派員參加。
九、經費
    任何工作均需經費支應,因此每一個安全衛生管理計畫項目均需列出
    其經費預算。例如鍋爐定期檢查要向代行檢查機構申請,申請時需繳
    檢查費,則需編列預算金額,又如參加鍋爐操作人員訓練,報名時需
    繳訓練費,亦需編列預算金額,以免屆時無預算而導致無法按照計畫
    實施。如某項實施細目不需要經費,則無須明列。
    如有涉及工程施工,可參考「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
    點」規定,依工程規模、性質,審酌工程潛在之危險,擬定災害防止
    對策並專項編列安全衛生經費,其應包括預防災害必要之安全衛生設
    施、管理人員人事費、個人防護具、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緊急應變演
    練、宣導及管理等費用;並依專款專用原則辦理查驗計價。
十、績效考核
    績效考核之最終目的在於增進員工的績效,訂定適當的計畫目標,工
    作項目及任務是整個績效考核最重要的關鍵,依據計畫的執行如有缺
    失部份,應隨時修正。績效考核可考慮實施內部及外部考核,績效指
    標必須明確,可以是定性或定量的。另依目標達成狀況給予相對應的
    獎勵或處分,例如公開表揚、績效獎金、加薪或陞遷等措施。
十一、其他規定事項
      凡是在前述各欄內無法詳述或有特殊情形者,均可在其他規定事項
      欄補充說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