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大氣中空氣品質惡化勞工危害預防指引 (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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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氣候變遷及人為對環境破壞,亞洲地區發生霾害及空氣品質惡化之頻
    率、規模及強度有逐漸增加的趨勢。霾害發生期間,大氣空氣中懸浮
    微粒污染物濃度亦隨之增高,容易引發民眾咳嗽、氣喘、眼睛不適、
    皮膚過敏、皮膚癢與心血管疾病等症狀。研究顯示因空氣品質惡化所
    造成之意外死亡及心血管疾病死亡有相關性,對於眼睛及呼吸道相關
    疾病亦有可能提高發病率,尤其是抵抗力較弱的小孩、老人或有呼吸
    系統疾病等之族群,此外,若霾害傳輸途徑經過嚴重空氣污染區域,
    大氣懸浮微粒中可能溶有硫酸鹽、硝酸鹽、重金屬或脂溶性有機物等
    污染物,戶外工作勞工若無採取有效之防護措施,長期暴露除造成呼
    吸道疾病外,亦可能增加罹患癌症風險。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規
    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設備或
    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爰此,於環境中大氣空氣品質惡化
    時,雇主有責任調配勞工戶外與室內工作時間、更換工作型態、提供
    適當之呼吸防護及健康指導,以保護勞工減少暴露危害,爰訂定本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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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指引適用對象:
(一)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自營作業者得視狀況,參酌本指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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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戶外工作:指經常性或需長時間於建築物外從事之工作。
(二)空氣污染指標及細懸浮微粒濃度: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
      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網(http://taqm.epa.gov.tw),針對全國
      空氣品質預報之空氣污染指標(PSI) 值或細懸浮微粒(PM2.5)
      濃度值。
(三)空氣污染易感受勞工(以下簡稱易感受勞工):指患有慢性呼吸道
      疾病、心血管疾病、氣喘、懷孕或高齡者,相較其他一般勞工,對
      大氣中空氣污染物濃度增加時,較易產生不良健康效應之勞工。
(四)重體力勞動作業:指「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二條
      所定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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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參採醫師評估建議,辨識易感
    受勞工,並提供必要之健康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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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雇主使勞工於戶外工作,因應大氣中空氣品質惡化,應就勞工之工作
    類型、工作時間及是否為重體力勞動作業等,參考空氣污染指標,評
    估勞工暴露風險,採取必要之危害預防措施,包括準備適當且足夠之
    呼吸防護具、調配勞工戶外與室內工作時間或變更工作型態等,以保
    護勞工減少暴露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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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雇主對於易感受勞工於戶外工作時,宜留意空氣品質惡化對其健康之
    影響,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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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氣中空氣品質惡化期間,雇主安排勞工從事戶外工作,於工作前一
    日之環保署空氣品質預報空氣污染指標(PSI) 值或細懸浮微粒(PM
    2.5) 濃度值達到下表所列分類級距時,宜採取預防勞工危害之必要
    措施:
    ┌────┬────┬──────────────────┐
    │空氣污染│細懸浮微│採行措施                            │
    │指標(PS│粒濃度值│                                    │
    │I)     │PM2.5 (│                                    │
    │        │μ g /  │                                    │
    │        │ 3      │                                    │
    │        │m )    │                                    │
    ├────┼────┼──────────────────┤
    │101-299 │35.5-   │使勞工從事戶外工作時應置備適當及足夠│
    │        │250.3   │之呼吸防護具供勞工使用,並提供必要之│
    │        │        │教育訓練。                          │
    │        │        │易感受勞工:留意其身體健康狀況,避免│
    │        │        │從事戶外重體力勞動,建立緊急救護機制│
    │        │        │。                                  │
    ├────┼────┼──────────────────┤
    │300-399 │250.4-  │1.避免使勞工從事戶外重體力勞動,戶外│
    │        │350.3   │  工作時宜使其配戴適當之呼吸防護具,│
    │        │        │  並建立緊急救護機制。              │
    │        │        │2.室內工作時,應緊閉門窗,並留意避免│
    │        │        │  室內空氣品質惡化。                │
    │        │        │易感受勞工:停止從事戶外重體力勞動,│
    │        │        │減少戶外工作時間比例或更換至室內工作│
    │        │        │。                                  │
    ├────┼────┼──────────────────┤
    │400-499 │350.4-  │1.停止勞工從事戶外重體力勞動,減少戶│
    │        │500     │  外工作時間比例或更換至室內工作。  │
    │        │        │2.無法避免使勞工於戶外工作時,宜使其│
    │        │        │  配戴高防護等級之呼吸防護具。      │
    │        │        │3.室內工作或活動時應緊閉門窗,確保室│
    │        │        │  內空氣品質及空氣清淨裝置之有效運作│
    │        │        │  。                                │
    │        │        │4.參考醫師建議提供健康指導及協助。  │
    │        │        │易感受勞工:                        │
    │        │        │1.停止從事所有戶外工作,更換至室內從│
    │        │        │  事負荷較輕之工作或活動。          │
    │        │        │2.如有身體不適情形,宜安排儘速就醫或│
    │        │        │  提供必要的協助。                  │
    ├────┼────┼──────────────────┤
    │500 以上│500 以上│1.停止勞工所有戶外工作或活動。      │
    │        │        │2.室內應緊閉門窗,隨時留意室內空氣品│
    │        │        │  質及空氣清淨裝置之有效運作。      │
    │        │        │3.啟動必要之緊急應變機制,或由勞工居│
    │        │        │  家進行健康自主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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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雇主提供之呼吸防護具,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呼吸防護具宜準備足夠使用之數量,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選用原
      則可參考 CNS 14258 Z3035  呼吸防護具之選擇、使用及維護方法
      。
(二)部分勞工配戴呼吸防護具可能會呼吸困難、不舒適或頭痛,宜隨時
      注意身體狀況,肺功能不佳之勞工、孕婦或年長者,配戴時間不宜
      過長,若有不舒服症狀應即停止使用,並避免暴露於空氣品質不良
      的環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