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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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前二點規定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實施計畫書(附件一),應包含下列事項:
      1.名稱。
      2.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時數
        及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同一教育訓練,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
      申請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
      金額。
(三)工會團體登記證書影本。
    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職業工會申請本要點之補助者,除前項所定
    應備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工會會員名冊,且標明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受僱於事業單
      位並實際從事工作之會員。
(二)工會章程。
(三)會員具受僱身分情形一覽表(附件三)。
(四)其他足資證明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文件。
    前二項所定文件不全,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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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補助工會違反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而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者,本部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受補助工會應依本要點規定、核定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有成
      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
      分之補助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
      至五年。
      受補助工會違反第十三點第四項規定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