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評審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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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有關業務,設國
    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評審會(以下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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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之評審
(二)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獎項名額之決定
(三)其他有關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重要事項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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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組織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其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除召
      集人、副召集人分別由本部部長及常務次長兼任外,其餘委員均由
      本部遴選之。
(二)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兼任,並為當然
      委員。
(三)本會設評審小組,辦理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初審、複審業務,評審
      小組召集人由本部就本會委員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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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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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審小組由本會委員及專家學者等五至七名組成,負責評審工作,學
    者專家由本部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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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