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評審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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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組織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除召集人、
      副召集人分別由本部部長及次長兼任外,其餘委員均由本部遴選之
      。
(二)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兼任,並為當然
      委員。
(三)本會設評審小組,辦理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初審、複審業務,評審
      小組召集人由本部就本會委員遴聘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