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領有照顧服務就業獎勵推介卡之失業勞工,經雇主僱用從事照顧服務
工作,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受僱期間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
請核發就業獎勵津貼:
(一)於同一雇主連續就業滿三十日。
(二)平均每週工作時間達標準時數。
(三)已依法參加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
前項第二款所定標準時數如下:
(一)居家式照顧服務:平均每週達三十小時以上。
(二)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平均每週達三十五小時以上。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致平均每
週工作時間未達標準時數者,仍得於受僱期間領取津貼。
失業勞工應自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次日起七日內,將推介就業情
形回覆卡,以掛號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方式,通知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