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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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訓練單位應秉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篩選適訓學員參訓。
      辦理招生及受理報名原則如下:
  (一)招生時,應公告招生對象、報名方式與日期、班級之名稱、訓練
        時數及訓練起訖日、甄試日期與方式、錄訓標準及名單公告方式
        ,與因應特殊狀況而需異動公告內容之作法等注意事項。
  (二)各訓練班次之公告招生日起至開訓日止之期間,作業流程如下:
        1.報名期間應至少一週,且最遲應於甄試日前一週公告甄試資訊
          ,並依報名者所填聯絡方式,或以其他報名者可得知悉方式通
          知。
        2.甄試日期應安排於報名截止日起二個工作日後至七個工作日內
          。
        3.訓練單位有延長招生期程之必要者,以二次為原則,每次不得
          超過十四日。
        4.訓練單位有延班或停班情形時,除應事先於公告載明,並通知
          已報名者外,亦應於地方政府函復同意延班或停班之發文日起
          三日內,至資訊系統登錄異動資料;屬延班者,最遲不得逾延
          班事由之起始日。
        5.訓練單位有特殊情況或市場需求等因素,未能依前四目規定辦
          理者,得專案提出申請,經地方政府同意後辦理。
  (三)學員報名時,應於「報名參訓切結書」(如附件四)簽名切結,
        因故未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甄試前繳交。
  (四)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應優先以就業保險被保
        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參訓,且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訓;
        訓練單位應依規定之作業流程(如附件五)受理報名及確認報名
        者身分。
  (五)訓練單位應至資訊系統查詢報名者之身分、參訓、離訓、退訓及
        訓後就業等紀錄,查有報名者不符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者,應不
        予錄訓。訓練單位招收不符第五點或第六點規定之民眾參訓,不
        符規定者之個人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六)訓練單位應於甄試日前二個工作日,完成報名資料登錄資訊系統
        事宜。資訊系統將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第三個工作日或甄試日前
        二個工作日,以日期離報名截止日較近者,勾稽檢核報名者參訓
        資格,經資訊系統勾稽未符參訓資格之報名者,訓練單位應與其
        再確認,並由報名者本人出具證明,由訓練單位依個案事實認定
        之。
      甄試作業原則如下:
  (一)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筆試加口
        試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另具有就業保險法所
        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
        、性侵害被害人或高齡者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
        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
        甄試當日提出,屆期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訓練
        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總成
        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同分
        者,以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
        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二)筆試前,應試者應出示確為報名者本人及符合參訓資格之證明文
        件以供查驗,未符資格者,不得參加筆試;甄試當日未攜帶應備
        證明文件者,應簽具並繳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報到時
        出示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三)筆試階段:應設置二名(含)以上監考人員,筆試測驗開始十五
        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試,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規
        定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口試。
  (四)口試階段:
        1.訓練單位應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選取參加口試人員,參加口
          試人數以預訓人數之二倍為原則。
        2.應設置二名(含)以上之口試委員,並得由就業服務人員、職
          業訓練人員或具相關專業之專家學者擔任。
        3.口試前應告知應試者將全程錄音或錄影。
        4.口試內容應與應試者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
          劃及適訓綜合評估等項目有關,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言論
          ,並依口試情形綜合評估其適訓狀況。
  (五)訓練單位應以資訊系統列印公告參加筆試、口試人員及甄試正取
        人員名單,並依准考證號碼排序;備取人員名單則依總分高低排
        序。
  (六)對持職業訓練推介單者未予錄訓時,訓練單位應即回報原推介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
      訓練單位應於甄試後三個(含)工作日以內,以郵寄、簡訊或其他
      方式通知甄試結果,並公告由資訊系統列印之錄取名單(含備取名
      單)、最低錄取分數、筆試試題及答案。
      正取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及地點,備妥應備文件辦理報到事宜;報到
      結束尚有缺額時,訓練單位得依備取順序通知遞補。逾時或未依規
      定辦理報到或遞補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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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單位為招訓宣導之文宣應由地方政府統一規範,且應符合預算
      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招訓簡章之文宣併同訓練計畫送地方政府
      審核後,始得刊登,並應載明地方政府授權招訓字號以及經費來源
      為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並與參訓學員簽訂職業訓練契
      約書(如附件六),使學員充分瞭解參訓之權利義務,並獲得學習
      、申訴管道及各項輔導服務等相關資訊。
      學員以失業者身分參訓,於參訓期間另由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
      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情事,依下列
      原則處理:
  (一)經查確有工作事實者,應認定為非失業者,依規定辦理離、退訓
        ,並以加保日前之最後一次參訓日為離、退訓日。
  (二)經查無工作事實者,應由學員本人出具證明,且訓練單位應就其
        加保情形通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依原適用對象別繼
        續參訓。
      訓練單位受理民眾報名時,應至資訊系統查詢報名者參訓紀錄,並
      查驗其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
      學員參訓當日,訓練單位應為學員,包括在職者,於參加訓練當日
      辦理參加訓字號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事宜,並於學員離訓
      、退訓、完訓或結訓當日辦理退保作業。
      訓練單位未依前項規定為學員辦理相關保險,學員因此所受之損害
      ,由訓練單位賠償。
      學員參訓當日,訓練單位應依規定核對其參訓身分及資格等行政作
      業事項,並於開訓日次日起十日內將學員名冊及參訓證明文件函送
      地方政府。
      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十五日之次日起算二個工作日內,檢送參訓學
      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文件,供地方政府審查,如須補正資料者
      ,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補正。
      訓練單位應配合資訊系統規範辦理之訓練課程、成績考核、就業成
      果、學員滿意度調查等作業事項,以確保訓練資料之完整性;並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參訓學員之個人資料,採行適當之安全
      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