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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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或
    第三十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審酌其資力,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一
    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條第四項
    規定,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一)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
(二)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之事
      業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