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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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單位應詳加檢核學員之參訓資格及身分,且最遲應於開(參)訓
    日發給「失業者職業訓練參訓學員須知」(如附件三),並由學員於
    簽收單簽章;如有可歸責於訓練單位致招收違反資格條件規定之參訓
    者,除不符規定人數之個人訓練費不予支付外,另依不符規定人數分
    別計罰該訓練班次契約總價金之訓練費百分之二之違約金,最高以扣
    除該訓練班次契約總價金之訓練費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並列為未來採
    購評選(審)之參考。學員自行負擔之訓練費,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前
    向學員收取,並開立收據正本供學員留存;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
    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前申請者,已繳交之
    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律不予退還。
    訓練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目收取其他費用,違反者經查屬實,委
    託機關得自應給付契約總價金中扣除退還參訓學員,該訓練單位並應
    負相關法律責任。
    開訓日次日起十日內,訓練單位應將學員名冊、領取「失業者職業訓
    練參訓學員須知」簽收單、學員自行負擔費用清冊(如附件四)、收
    繳費用與收據影本、免繳自行負擔訓練費用之證明文件函送委託機關
    。
    開訓十五日之次日起二個工作日內,訓練單位應檢送參訓學員職業訓
    練生活津貼申請文件供委託機關審查,如須補正資料,應於接獲通知
    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
    訓練單位未依限辦理下列事項時,將以每日計罰契約總價金千分之一
    之逾期違約金:
(一)未依前項規定時間辦理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送審作業、或所送申
      請文件不齊全而未依限完成補正。
(二)未依規定於開(參)訓當日即為學員辦理加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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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就業率之計算標準,為(結訓就業人數+完訓就業人數+提前就業
      人數-屬公法上救助關係領取津貼就業人數)/(結訓人數+完訓
      人數+提前就業人數-屬公法上救助關係領取津貼就業人數)。
      非以系統勾稽所認定之就業成效,如因個案特殊性之就業樣態,無
      法確切填報就業單位名稱、工作職稱等基本資料時,委託機關得依
      各該訓練班次之屬性,同意訓練單位依個案就業效果之事實填報詳
      細說明資料,予以切結進行就業認定,並納入委託契約。
      本作業原則所稱提前就業人數,係指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
      一以上、且有工作機會而提前就業者。
      學員訓後就業屬性如為公法救助關係領取津貼者,不列入就業率計
      算,亦不得請領就業輔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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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委託機關得依各該訓練班次訓練時數,依下列原則分一次、二次或
      三次撥付訓練費用:
  (一)訓練時數在一百八十小時以下之班次,得於結訓後一個月內一次
        撥付訓練費用。
  (二)訓練時數在一百八十一小時至四百小時之班次,得於開訓後二週
        內,撥付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三十,結訓後一個月內撥付訓練費用
        百分之七十之尾款。
  (三)訓練時數在四百零一小時以上之班次,得於開訓後二週內,撥付
        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三十,開訓後二個月後撥付訓練費用之百分之
        三十,並於結訓後一個月內撥付訓練費用百分之四十之尾款。
      前項訓練費用,並應以該班次訓練期間之個人訓練費支付標準,撥
      付費用予訓練單位:
  (一)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中途離退訓者,按核定
        個人訓練費全數撥付。
  (二)參加訓練期間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一者,支
        給個人訓練費之半數。
  (三)參加訓練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者,不予支付個人訓練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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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單位經統計該班次之訓後就業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於原住
      民、離島地區之班次訓後就業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得依「個人
      就業輔導費支付標準表」(如附件五)請領就業輔導費。
      訓練單位如未依實施基準第十五點規定悉數完成三項就業輔導措施
      ,應於得請領之個人就業輔導費額度內,分三等分並依完成之比例
      請領之。但產訓合作或預聘制度等已結合明確就業職缺訓練模式、
      或訓後就業率經委託機關核定達百分之七十(原住民、離島地區達
      百分之六十)以上者,經委託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定者,不在此限
      。
      委託機關應就訓練單位所提供之前項就業輔導措施辦理情形進行確
      認,並依就業認定結果完成驗收後,一次撥付就業輔導費,並以該
      班次簽約之就業輔導費總額為支付上限。
      訓練單位於結訓後九十日內,經統計該班別之訓後就業率未達百分
      之四十五,或於原住民、離島地區所辦班別之訓後就業率未達百分
      之三十五者,視為履約結果有瑕疵,應依下列比率計罰違約金:
  (一)一般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四十,未達百分之四十五,或於原住
        民、離島地區所辦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三十,未達百分之三十
        五者,以契約總價金百分之一點五計罰。
  (二)一般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三十,未達百分之四十,或於原住民
        、離島地區所辦班別之就業率達百分之二十,未達百分之三十者
        ,以契約總價金百分之五計罰。
  (三)一般班別之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三十,或於原住民、離島地區所辦
        班別之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以契約總價金百分之八計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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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委託機關應於委託契約中明定訓練單位辦理核銷作業之期限如下:
  (一)訓練費核銷資料應於結訓日次日起三十日內送達委託機關。
  (二)就業輔導費核銷資料應於結訓日次日起一百三十日內送達委託機
        關。
  (三)如須補正資料者,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補正
        資料送達委託機關。
      未依前項規定送達或逾期送達相關核銷或補正資料者,按日扣除該
      班次契約總價金千分之二。
      第九點第六項及前項規定之逾期違約金總和,最高以扣除該契約總
      價金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年度已發生契約關係但未能於年度內支應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份結
      訓班次之就業輔導費及跨年度結訓班次所需之經費,得由下年度經
      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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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辦理之計畫,地方政府應依本署規定之期程
      及表件提送申請計畫,屬職前訓練計畫者,應再檢送下列資料:
  (一)年度職業訓練計畫書(如附件六)。
  (二)預算需求(年度已發生契約關係,但未能於年度內支應當年度七
        月至十二月份結訓班次之就業輔導費及跨年度結訓班次所需之經
        費明細,應納入預算需求項目,始得由下年度補助款額度內支應
        )。
  (三)規劃控管作業費明細表(如附件七)。
      前項規劃控管作業費,支用於因應辦理訓練所需之規劃、宣導、計
      畫管控、就業輔導活動、行政管理及人事等費用,其補助額度應依
      當年度訓練計畫核定之訓練經費,按下列金額級距及百分比分段計
      算:
  (一)核定訓練經費在一千萬元以下部分,以百分之八計算。
  (二)核定訓練經費超過一千萬元至二千萬元部分,以百分之七計算。
  (三)核定訓練經費超過二千萬元部分,均以百分之六計算。
      本署業以其他訓練計畫規劃辦理之訓練(如身心障礙者專班訓練)
      ,地方政府無須於本作業原則之訓練計畫內提報,以明確訓練分工
      原則。
      地方政府年度預算經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核定後,應配合辦理下列
      事項:
  (一)於規劃招標前,將原核定計畫內容、規劃之訓練班次及所需經費
        等項,報經對口分署核定後辦理,經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時
        亦同。未經對口分署核定辦理之訓練班次,不予補助。
  (二)於完成招標委託作業後,應填具「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
        預定班次明細表」(如附件八)函報對口分署。
  (三)核定之訓練經費不得流用至規劃控管作業費,惟訓練經費不足部
        分,得由規劃控管作業費流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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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計畫之經費請撥作業如下:
  (一)地方政府應於年度之一月、五月及九月,分三期向對口分署請撥
        款項,其比率依序以年度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三十、四十及三十為
        原則,地方政府並得視預算執行及各結訓班次辦理結銷之進度,
        檢送相關文件送分署審查同意後,彈性調整經費撥付比率。
  (二)地方政府請撥款項時,應填具當季「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預定
        班次明細表」,並掣據函請對口分署審核後,由各對口分署直接
        辦理撥款作業。
      訓練單位所繳交之參訓學員自行負擔費用,經地方政府核算無誤後
      ,應將收繳款項列帳,並將收取款項、訓練單位開立之收據及其編
      製之參訓學員收繳清冊,按季彙整造冊繳回本署對口分署入就業安
      定基金專戶。
      地方政府如有運用剩餘款增開訓練班次之需求,應於規劃招標前,
      將訓練班次及所需經費等項,報經對口分署核定後辦理,經核定之
      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時亦同;未經對口分署核定辦理之訓練班次,不
      予補助。
      地方政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經費核銷作業:
  (一)備妥各訓練班次之訓練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九)、結訓學員
        名冊、規劃控管作業費實際支用情形(含支用款項明細表)及經
        地方政府核章後之訓練經費核銷總表(如附件十),函送對口分
        署辦理核銷。
  (二)核銷時點:
        1.第一次經費核銷,應於請領第二期款項時,併同辦理第一期所
          撥付款項之核銷作業。
        2.第二次經費核銷,應於請領第三期款項時,併同辦理第二期所
          撥付款項之核銷作業,並就第三期應撥付款項與核銷剩餘款項
          請撥差額。
        3.第三次經費核銷,應配合對口分署會計作業規定,於年度結束
          前辦理核銷事宜。
  (三)對口分署於收到地方政府訓練經費結報表件後,應另填具經費審
        查紀錄表,經分署審查無誤後,彙整轄區內各地方政府所提報之
        經費核銷總表及辦理之班次資料,函報本署辦理結案。
  (四)訓練經費及規劃控管作業費有剩餘款時,地方政府應於年度結束
        前一併繳回對口分署入就業安定基金專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