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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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託機關為因應業界用人需求,得委託訓練單位以產訓合作方式辦理
    職前訓練,其辦理原則如下:
(一)訓練單位於研提訓練計畫時,應納入已結合二家以上、具共同人力
      需求之合作用人單位提供職缺所簽訂之合作契約書,內容應含合作
      用人單位承諾僱用之職缺數及所提供之勞動條件。
(二)合作用人單位承諾僱用之職缺工作內容,應與訓練職類相關,且職
      缺數需達開班預訓人數百分之七十以上;若合作用人單位開訓後因
      故無法提供原承諾職缺,訓練單位應徵求其他用人單位補足職缺數
      。
(三)訓練單位應與合作用人單位共同研擬訓練及招募計畫,並由訓練單
      位會同合作用人單位辦理招生事宜。
(四)訓練課程應分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兩類,專業訓練以二百至九百小
      時為原則,實務訓練以八十至三百小時為原則;相關訓練規劃須經
      委託機關核定後,始可辦理。
(五)合作用人單位應與學員簽訂實務訓練契約書,並得於實務訓練期間
      發給實務訓練津貼;實務訓練期間,已領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學
      員,不得同時領取實務訓練津貼。
(六)訓練單位或合作用人單位於實務訓練期間,應為學員投保一百萬元
      以上保險金額之意外險。
(七)學員於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應遵守與合作用人單位所定之契約規
      範,請假時數應併入離、退訓標準計算;實務訓練期間中途離、退
      訓,應停止發放實務訓練津貼。
(八)合作用人單位應依合作契約書之勞動條件,僱用結訓學員,除學員
      個人因素放棄或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不合格外,應足額僱用。
(九)完成訓練課程且受訓成績合格之學員,訓練單位應發給結訓證書;
      未獲合作用人單位僱用之合格結訓學員,訓練單位仍應提供就業輔
      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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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訓練班次經費編列標準,應依本作業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並分為指
    定報價項目及開放報價項目編列,且不得含營業稅。
    指定報價項目之編列標準如下:
(一)鐘點費:
      1.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為原則;訓練單位
        於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專業師資授課時,得於一千元至最
        高二千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並應提出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
        課程及所配置師資之特殊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必要性等,經
        委託機關審查核定後辦理。
      2.術科助教鐘點費每小時以五百元編列,並以規劃招生人數達二十
        六人以上之班次,始得視協助教學需要編列一名為限。
(二)保險費:依據勞工保險局公告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下限月投保薪
      資申報之勞工保險費(含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勞工保險職業
      災害保險費)標準編列。
(三)就業輔導費:每班次每名學員最高編列四千元。
    開放報價項目得依各該訓練班次之規劃及實施內涵需要編列,部分項
    目得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一款
    所列項目編列(包括術科材料費、教材費、學雜費、場地費、宣導費
    、教師交通費、行政作業費、設備維護費、工作人員費、文具用品費
    、其他費用等項),相關經費編列標準如下:
(一)場地費:
      1.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二千五百元,每
        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一場次。
      2.訓練時數在三百小時以下之班次,每班次最高編列六萬元。
      3.訓練時數逾三百小時之班次,前三百小時以六萬元計算,逾三百
        小時之其他時數,依比例以每小時二百元編列,每班次最高編列
        十萬元。
(二)宣導費:按每班次最高二萬元編列。
(三)工作人員費:
      1.以勞動部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時薪標準編列。屬訓練時數未達
        三百小時之班次,每班次最高編列一百五十小時;屬訓練時數三
        百小時以上,未達四百五十小時之班次,每班次最高編列二百小
        時;屬訓練時數四百五十小時以上之班次,每班次最高編列三百
        小時。
      2.學員及已支領鐘點費或職場實習指導費之講師、術科助教、指導
        員,不得再支領同一班次工作人員費。
(四)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三元為原則。
(五)個案輔導費:
      1.輔導對象:經委託機關認定之身心障礙學員及其他特殊學員(需
        檢附證明文件申請認定)。
      2.輔導事項:於訓練期間之生活、學習、心理及就業輔導等;每人
        每月至少提供五小時之輔導時數。
      3.輔導經費:每人每月最高編列二千五百元,並依學員參加訓練期
        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日數未足三十日之當月,十五日以下
        者以半個月編列,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編列。
      4.所規劃安排之個案輔導人員,請檢附相關學經歷文件。
(六)職場實習指導費:
      1.安排學員至有專人指導管理之事業單位實習之訓練班次,得按每
        位指導員每小時五百元編列,每位指導員以指導六名學員為原則
        ,每小時最多可同時編列五位指導員,且編列時數以不超過訓練
        總時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2.職場實習期間不得同時編列鐘點費、場地費、工作人員費、設備
        使用及維護費,以及其他由委託機關認定無須編列之相關費用。
    訓練單位因應特定課程規劃,而於術科助教之編制運用及鐘點費、就
    業輔導費、術科材料費、場地費、設備使用或維護費有特殊經費編列
    需求時,應提出書面資料具體說明該項經費編列之特殊性、合理性及
    必要性等,經委託機關審查核定後辦理,惟鐘點費仍不得逾行政院訂
    頒之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規定。
    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訓練課程或時數標準辦理之訓練班次,經
    費編列標準得優先參考其規定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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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單位應詳加檢核學員之參訓資格及身分,且最遲應於開(參)訓
    日發給「失業者職業訓練參訓學員須知」(如附件三),並由學員於
    簽收單簽章;如有可歸責於訓練單位致招收違反資格條件規定之參訓
    者,除不符規定人數之個人訓練費不予支付外,另依不符規定人數分
    別計罰該訓練班次契約總價金之訓練費百分之二之違約金,最高以扣
    除該訓練班次契約總價金之訓練費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並列為未來採
    購評選(審)之參考。學員自行負擔之訓練費,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前
    向學員收取,並開立收據正本供學員留存;已報名繳費學員因故無法
    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還所繳費用,未於開訓前申請者,已繳交之
    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律不予退還。
    訓練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目收取其他費用,違反者經查屬實,委
    託機關得自應給付契約總價金中扣除退還參訓學員,該訓練單位並應
    負相關法律責任。
    開訓日次日起十日內,訓練單位應將學員名冊、領取「失業者職業訓
    練參訓學員須知」簽收單、學員自行負擔費用清冊(如附件四)、收
    繳費用與收據影本、免繳自行負擔訓練費用之證明文件函送委託機關
    。
    開訓十五日之次日起二個工作日內,訓練單位應檢送參訓學員職業訓
    練生活津貼申請文件供委託機關審查,如須補正資料,應於接獲通知
    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
    訓練單位未依限辦理下列事項時,將以每日計罰契約總價金千分之一
    之逾期違約金:
(一)未依前項規定時間辦理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送審作業、或所送申
      請文件不齊全而未依限完成補正。
(二)未依規定於開(參)訓當日即為學員辦理加保事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