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 稱本法)第十七條有關取得永久居留外國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申請工 作許可之規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現為或曾為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經內政部移民署( 以下簡稱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其成年子女經移民署認定符合下 列要件(以下簡稱居住要件)之一,得不經雇主申請,依本法第十七 條規定,逕向本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工作,不受就業服務法第四 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一)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二)未滿十六歲入國,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三)在我國出生,曾在我國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 三日。
三、外國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以下簡稱申請人),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 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工作許可或利用掛號郵寄申請,收件人註明:勞 動力發展署(申請「外國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工作許可」收): (一)申請書及注意事項(如附件)。 (二)經移民署認定符合居住要件之一之證明文件。但資料得由本部介接 其他政府機關(構)自網路查知者,免附。 (三)申請人父或母永久居留證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 (四)申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 (五)申請人與其父或母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六)審查費收據正本(審查費為新臺幣一百元整,可利用郵局劃撥或至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收費櫃臺現場繳交)。
四、申請補發工作許可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補發事由切結書。 (三)審查費收據正本。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不符本法第十七條規定。 (二)不符本要點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六、申請人所附相關文件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但其他法令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