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設置全新生產線或汰換部分生產線:由本部職安署審查小組審查後
,核定補助金額,每案補助不得超過申請案總費用百分之四十;同
一事業單位每年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既有設施製程安全改善:由本部職安署審查小組審查後,核定補助
金額,每件設施補助不得超過其購入費用百分之四十;同一事業單
位每年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整。
事業單位應備具計畫書,就前項各款補助項目,擇一提出申請。
申請汰換或增加全新或部分生產線補助者,以二年為限,且同一生產
線於補助年度後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既有設施製程安全改善補助。
事業單位優先予以補助之順序如下: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中小企業者。
(二)製造、處置或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達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附表一
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三十倍者。
(三)未曾接受本部改善補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