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輔導高風險、高職災、高違規(三 高)之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工作環境計畫」,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 ,鼓勵高風險製造業事業單位建置自動化安全產線,從源頭消弭危害 因子,落實改善工作環境,進而促進國人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部職安署)。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辦妥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並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之事業單位: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標準分類之下列行業別及其小類或細類行業之 一: 1.金屬製品製造業。 2.機械設備製造業。 3.食品製造業。 4.塑膠製品製造業。 5.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二)未接受政府機關相同事項補助。 前項事業單位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資格條件者,優先予 以補助。
四、本要點所稱受委託機構,指本部職安署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本要點 規定之受理補助申請及初步審核等執行事項,簽約委託辦理之得標廠 商。
五、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需經受委託機構輔導,並依據 ISO 12100 及 ISO 14121-2 等國際標準實施機械安全風險評估,判定產線安全改善 成效。
六、為辦理事業單位申請補助之審查及補助金額之核定,本部職安署得組 成事業單位建置自動化安全產線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 審查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部職安署指派;另由本部 職安署邀請具機械、安全衛生等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或政府部 門相關人員五人至七人擔任委員。 審查小組必要時得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 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審查小組於審查補助申請案時,視需要得至現場查驗,申請補助之事 業單位應配合之。
七、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其說明如附表: (一)廠房建置全新自動化安全產線。 (二)廠房改善既有產線為自動化或半自動化安全產線。
八、本要點補助項目之額度如下: (一)廠房建置全新自動化安全產線:由審查小組審查後,核定補助金額 ,每案補助不得超過申請案總費用百分之四十;每年最高補助新臺 幣二百萬元。 (二)廠房改善既有產線為自動化或半自動化安全產線:由審查小組審查 後,核定補助金額,每案補助不得超過申請案總費用百分之四十; 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同一事業單位申請本要點之補助金額,應與同一年度經本部或本部職 安署補助其改善安全衛生設施之金額合併計算,最高為新臺幣二百萬 元。
九、事業單位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之期間,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一百零 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止。
十、補助申請案依受委託機構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並以郵戳或送達日期為 憑。當年度支應經費用罄時,即停止辦理補助。 本補助因立法院審查一百零七年度預算指定刪減或統刪經費者,應依 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足致無法執行者,終止補助 。
十一、事業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於第九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 委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經費補助申請表(格式一)。 (二)事業單位建置自動化安全產線經費補助計畫書(格式二)。 (三)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 (四)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五)建置全新自動化安全產線或既有產線改善前後之勞保投保人數證 明。 (六)切結書(格式三)。 (七)領據(格式四)。 (八)支出憑證黏存單(格式五):申請補助經費總額之統一發票收執 聯影本,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由相關人員核章。另新購具 安全效能之設備需檢附設備原廠銷售證明。 (九)建置全新自動化安全產線或既有產線改善前後之設施照片。 (十)補助款經費報告表(格式六)。 (十一)補助成果報告表(格式七)。 (十二)人力進用承諾書(格式八)。 (十三)人員培訓計畫(格式九)。 (十四)既有人力影響評估表(格式十)。 (十五)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八款檢附之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應於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一百零 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十二、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 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 補助款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經費報告表及成果報 告表,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 冊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審查小組核定結報撥款。 前項經費請撥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部職安署 補助金額及自籌款。
十三、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應配合受委託機構實施初審或現場勘查。經初 審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由,連同申請資 料,於每月月底前列冊轉送本部職安署,由本部職安署通知申請補 助之事業單位。
十四、本部職安署得督導考核補助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相關 資料。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職安署應不 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勘查。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四)重複申請補助。 (五)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者,應予繳回,本部職安署並得以書面行政處 分追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其再申請補助一年至 三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十五、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