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基準訓練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
業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新住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
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
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報名參加
職前訓練。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
參訓,且訓練單位應依規定之作業流程(如附件一)受理報名及確認
報名者身分。
Files:- 【附件一】就保非自願離職者職訓推介作業流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