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訓練單位應於學員參訓當日為學員辦理訓字號勞工保險加保作業,
及於學員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當日辦理退保作業。
學員參訓期間如因相關規定未能投保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及職
業災害保險,訓練單位應為其投保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之平安意外
保險(含二十萬元以上之意外醫療)。
訓練單位如未依前二項規定為學員辦理相關保險,學員因此所受之
損失,由訓練單位比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賠償。
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內容應含學員差勤管理、成績
考評、離訓、退訓規定及申訴管道等資訊,並向學員說明訓練目標
、課程安排實施方式、就業資訊與就業方式、收費規定及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申領等權利義務相關規定。
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須經機關同意後,辦理離訓:
(一)於適應期內因故無法繼續參訓者。
(二)因家庭發生不可抗力之災變等重大事故,無法繼續參訓並提列相
關事實證明者。
(三)患重大疾病、傳染病或其他意外傷害,經公立醫院或地區級以上
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需長期治療者。但因區域屬性特殊,經機
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四)參訓期間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提前就業者。
(五)自願、接受徵集入營者。
(六)其他經機關專案核定者。
學員於參訓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訓練單位應報請機關同意後,辦
理退訓:
(一)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四者。
(二)未到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十者。
(三)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
(四)參訓期間未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且找到工作而未能繼續參訓者
。
(五)參訓期間無前項離訓事由而未能繼續參訓者。
訓練期間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訓練地點之當地縣市政府公告該
縣(市)、鄉、鎮高中職以下停止上課者,訓練單位應擇期補課,
補課期間視同正常上課,參訓學員因故未到課者,應依規定辦理請
假手續。
中途離訓、退訓或成績考核未達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必要
時得發給參訓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