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工會運用行動通訊軟體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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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工會會務發展,使工會能快速且第一
    時間傳遞工會相關訊息、促使工會與會員交流無時差,增進工會服務
    會員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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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及工會聯合組織(以下簡稱
    工會),且有運用行動通訊軟體之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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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項目、金額及限制:
(一)工會得申請 LINE 官方帳號,經本部審查通過後,升級至付費官方
      帳號中用量方案,本部補助中用量方案月租費。
(二)連續二年度向本部申請補助使用行動通訊軟體,已建置 LINE 官方
      帳號群組之工會,於第二年度向本部提出申請時,目標好友人數達
      二千人以上,經本部審查通過者,得升級至高用量付費方案,本部
      補助高用量方案月租費。
(三)工會於本部核定補助方案後,自行升級至其他付費方案或加購訊息
      等者,需自行負擔超過本部補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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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資料:
(一)申請程序:工會申請運用行動通訊軟體補助者,應於前一年度九月
      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應備文件、資料:
      1.載明下列事項之實施計畫書(附件一):
     (1)LINE  官方帳號顯示名稱(應有工會之全稱或簡稱)。
     (2)規格(含 LINE 官方帳號 ID 、加入好友人數、預計每個月發
          送本部 LINE 官方帳號訊息或本部新聞公告相關訊息數等)。
     (3)預期效益。
     (4)申請補助之付費方案。
      2.工會團體登記證書影本。
      3.工會組織運作動態表(附件二)。
      4.依工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所送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最
        近一次證明文件。
      5.依前點第二款規定,連續二年度向本部提出申請,且申請補助方
        案為官方帳號高用量者,應另行提出下列文件:
     (1)第一年申請之本部核准函影本。
     (2)第二年提出申請時,LINE  官方帳號群組目標好友人數達二千
          人以上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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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會申請第三點所定補助,應於前點申請期間內將申請文件、資料,
    以掛號郵件、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日
    期之方式提出申請,因可歸責於工會之事由,致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
    ,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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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案採書面審查,審查原則如下:
(一)實施計畫書:
      1.內容符合本要點規定。
      2.計畫執行期間及規格內容明確性。
      3.敘明預期效益。
(二)工會會務運作狀況:
      1.會議召開情形。
      2.財務收支狀況。
      3.會員人數。
(三)其他經本部認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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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者,應派員參加本部舉辦之運用行動通訊軟體教
    育訓練活動,加入本部 LINE 官方帳號,每個月即時傳遞本部 LINE
    官方帳號訊息或本部新聞公告之相關訊息三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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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工會申請第三點所定補助,有特殊情形或不可抗力原因,並具正當理
    由,經本部核定者,不受第三點及第四點第一款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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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案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者,本部依核定方案補助前一年度十二
      月至當年度十一月 LINE 官方帳號月租費。
(二)前款受補助工會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以專函方式送本部撥款及結報:
      1.原核准函影本。
      2.領據(附件三)。
      3.成果報告表(附件四)。
      4.每個月傳遞本部 LINE 官方帳號訊息或本部新聞公告之相關訊息
        三則以上之證明。
      5.補助經費之佐證資料,如:系統付款紀錄、月租費發票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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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補助工會之 LINE 官方帳號好友人數、群發訊息則數、群發訊息之
    內容與勞動事務相關者,本部得作為辦理本要點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
    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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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工會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資料內容之
      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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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工會應依本要點規定、核定計畫內容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
      受補助工會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
      ,本部除追繳其一部或全部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其情節輕重,停
      止其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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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所編列之年度預算有被刪除或經費用罄等不可歸責之因素,
      致不足支應本要點之補助時,本部得公告調整或停止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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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修正生效前,已受理之申請案件尚未結報者,適用修正生效
      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生效前之規定,有利於受補助工會者,適用
      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