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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改善技能、肯定身心障礙者之潛能。
(二)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上的經濟活動。
(三)促進社會大眾瞭解身心障礙者之能力。
(四)提倡國際友誼與技術交流。
(五)督促各級政府重視身心障礙者的需要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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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協辦單位: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各身
    心障礙者之團體、機構、學校、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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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競賽日期:109 年 3  月 26 日(星期四)報到、選手熟悉場地,
    109 年 3  月 27 日(星期五)進行競賽,109 年 3  月 28 日(星
    期六)頒獎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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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競賽場地: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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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競賽職類及技能範圍:
(一)預定舉辦籐藝等 27 職類(如附表 1),其中廣告牌設計、麵包製
      作、電腦輔助立體製圖及電腦中文輸入等 4  職類僅辦理國內賽,
      其餘 23 職類辦理國內賽及國手選拔賽。
(二)國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會(International Abilympic Federation
      )尚未公布第 10 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辦理日期與職類,本
      屆暫以第 9  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所參賽職類辦理國手選拔
      賽,惟屆時實際參賽職類,仍以第 10 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所辦理職類為主,未辦理職類國手不得異議。
(三)依據國際展能節競賽執行規定,每個職業技能競賽項目,至少需有
      來自三個代表團之五個競賽者參與。若因報名代表團及人數不足而
      不舉辦競賽時,屆時該職類之國手不參賽。
(四)若有新增辦理國手選拔賽之職類,將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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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競賽方式:
(一)技能競賽一律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為準,
      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為原則。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
      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二)依規定各職類報名人數達 6  人時,該職類始辦理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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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報名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 15 歲以上,領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者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鑑定作業辦法」規
      定所開立之證明)。僅採認衛生主管機關鑑定,縣市政府社會局(
      處)核發的身心障礙證明,不採認其他單位開立的證明。
(二)曾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 3  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
      同職類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三)國手選拔賽資格:最近 10 年獲得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 3
      名之選手(即第 11 屆至第 15 屆,非上開屆別的選手不得報名參
      加國手選拔賽),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同職類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
      賽者,可報名參加國手選拔賽,但其競賽成績不列入本屆競賽名次
      。
(四)「電腦中文輸入」職類限制智力功能障礙者報名,其身心障礙證明
      所記載的障礙類別必須為「第 1  類 b117」 (或 ICD  診斷 06
      )。
(五)本競賽以具有身心障礙資格者始得參賽,報名時無法提供有效期限
      (至競賽當日為準)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 108  年 10 月 15 日
      (星期二)前完成換發補證並繳交影印本至承辦單位,競賽當日將
      查驗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未符合規定者不得參賽。若導致參
      賽人數不足 6  人時,該職類改辦理表演賽,優勝獎金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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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名方式暨日期:
(一)經提名單位(機關、學校及具法人資格之附屬單位、團體、公司行
      號及職業訓練機構)推薦始得報名,在學者以就讀學校為提名單位
      ,在職者以服務單位為提名單位。每一單位同一職類最多以推薦 3
      人為限,各單位推薦選手報名前,務請特別注意被推薦者之身心狀
      況是否適合參與競賽。
(二)採網路報名方式:
      1.請於 108  年 9  月 9  日(星期一)至 9  月 27 日(星期五
        )下午 5  時前登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ht
        tps://www.wdasec.gov.tw) 最新消息之報名系統連結完成網路
        報名,登錄完成後下載網路報名表。於 9  月 30 日(星期一)
        前郵寄報名表,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予受理。(如未依規定於
        上述期限內寄出報名資料,網路報名視為無效,將予以註銷報名
        資格)。對網路報名有困難者,可電洽 02-89956399  轉 2655
        、1292、1293、1294  提供協助。
      2.報名表請加蓋提名單位印信(得由內部單位或子公司蓋章戳),
        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裝在 A4
        大小信封內。另將報名系統列印之「寄件信封封面」貼在信封上
        ,以掛號逕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五股職業訓
        練場(24890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 19 號 7  樓,電話:02-899
        56399 轉  2655、1292、1293、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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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索取簡章地點:
    簡章請於 108  年 9  月 2  日(星期一)至 9  月 27 日(星期五
    )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競賽科或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各分署(含就業中心)、各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所屬就業服
    務中心(站)索取(如附表 2),或上網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網站下載(網址:https://www.wdasec.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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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競賽規則:
    選手於競賽期間應確實遵守競賽規則及選手須知等規定,違反者,依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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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選手報到、膳宿及交通:
  (一)報到:109 年 3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至 3  時,至
        大會指定地點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時者,不予受理,並註銷參賽
        資格。
  (二)膳食:自報到之日至頒獎典禮止(3 月 26 日下午 1  時至 3
        月 28 日中午 12 時),由大會免費供應膳食及點心(含報名時
        申請住宿之必要陪同者 1  人)。
  (三)住宿:戶籍地址距離競賽場地 30 公里以上者,得於報名時登記
        申請住宿需求,競賽期間由大會免費提供選手及必要陪同者 1
        人住宿。
  (四)交通:109 年 3  月 26 日下午 1  時至 3  時由大會備專車在
        南港車站接選手及必要陪同者 1  人至競賽場。3 月 28 日頒獎
        典禮後,再以專車載送至南港車站。
  (五)必要陪同住宿者以身心障礙證明加註必要陪伴者優惠為限。必要
        陪同住宿者以報名時申請為限,報名後不再受理申請陪同住宿者
        ,僅能更換陪同住宿人員。住宿房間業經排定,不得提出異動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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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歡迎會、頒獎典禮暨優勝作品展覽:
  (一)歡迎會:
        地點(另訂)
        時間:109 年 3  月 26 日(星期四)下午 6  時。
  (二)頒獎典禮暨優勝作品展覽:
        地點:(另訂)
        時間:109 年 3  月 28 日(星期六)上午 10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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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獎勵:
  (一)每一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另得取佳作數名(以參賽人數之
        二分之一〈無條件進位〉,扣除第 1  至 5  名後之名額為限)
        ,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時,優勝人數取參賽人數之二分之一比例
        〈無條件進位〉獎勵,獎勵如下:(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名次,
        亦不獎勵,表演賽獎金減半)
        1.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12 萬元、獎座、獎狀。
        2.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6  萬元、獎座、獎狀。
        3.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4  萬元、獎座、獎狀。
        4.第 4、5 名、佳作:獎狀。
  (二)每 1  職類前 5  名選手,得由該年度技優生甄審及保送入學之
        承辦學校列入參考條件。至於甄審及保送入學資格,請依教育部
        訂頒之「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高級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
        、「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及招
        生辦法或簡章規定申請。
  (三)凡競賽成績及格者,且依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暨全國身心障
        礙者技能競賽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表得對照之
        職類選手,可於賽後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下
        載技術士技能檢定免試術科證明,並依規定於 3  年內參加相關
        職類乙級或丙級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得免術科測試。
  (四)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經查證屬實後,取消其名次,並按成績
        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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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為減少競賽材料及相關資源的浪費,已報名卻無正當理由未參賽
        者,將依下列方式處理:
        1.主辦單位於次屆競賽時,得不接受提名單位推薦該職類選手參
          賽,且得不接受該選手報名。
        2.以上所謂正當理由係指天災(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
          等不可抗力之重大偶突發事件)和無法預期(重大車禍、生病
          住院、家有重大事故等具有證明)之因素。但選手預知屆時無
          法參賽時,應事先於競賽 2  週前(即 109  年 3  月 12 日
          前)以書面方式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或承辦單
          位辦理請假,經獲准者,則不在此限。請假者視同放棄該次參
          賽權利,屆時不得再行主張恢復。
  (二)對技能競賽熱心贊助經費、材料、設備、國手訓練及提供就業機
        會之單位或個人,由主辦單位獎勵之。另技能競賽選手獲技能競
        賽成績前 5  名及佳作,頒給提名單位、培訓單位及指導老師獎
        狀乙幀。
  (三)優勝選手因故無法參加頒獎閉幕典禮者,請事前與主(承)辦單
        位聯絡;經主(承)辦單位同意請假者,其獎金、獎狀及獎牌等
        ,事後應由本人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技能檢
        定辦公室親自領取。
  (四)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頒獎暨閉幕典禮結束後 3  小時
        以內,由選手本人,以書面載明參賽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
        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提出。逾時
        提出者,不予受理。
  (五)作品之所有權及著作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六)競賽時間及場地如有變更時,大會另行通知。
  (七)選手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https://www.
        wdasec.gov.tw) 訂閱電子報,或加入「台灣就業通」及「技能
        競賽充電讚」等臉書瀏覽競賽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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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技能檢定中心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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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