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聘僱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1.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應檢附下列資格條件文件之一:
(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
文件影本。
(2)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者之二年以上相關
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派證明
文件。
(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證明文件及特
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
2.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營造
業證明或雇主之建築師開業證明。
3.交通事業工作:
(1)航運事業之航空器運渡、試飛工作: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
本、雇主所需機型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駕駛員資格證明文件影
本、受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
受聘僱之外國人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及受聘僱外國人年
度考驗紀錄影本。
(2)航運事業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工作: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
本、受聘僱外國人之航空器訓練教師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受聘
僱外國人之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受聘僱外
國人之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計畫書及受聘僱外國人年
度考驗紀錄影本。
(3)航運事業之民航運輸駕駛員工作: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本
、受聘僱外國人之民航運輸駕駛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雇主所
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受聘僱外國人之航空醫務中
心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及受聘僱外國人之年度考驗紀錄
影本。
(4)航運事業之普通航空業駕駛工作:普通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本
、受聘僱外國人之正駕駛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外國人之雇主
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受聘僱外國人之體格檢查
合格證明文件影本及計畫書。
(5)航運事業之航空器發動機、機體或通信簽證工作:受聘僱外國
人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及航空器維修或相關技術五年以上工作
證明文件。
(6)觀光事業之旅行業:外國人受聘僱擔任導遊須附受聘僱外國人
之導遊執業證影本、外國人受聘僱擔任領隊須附受聘僱外國人
之領隊執業證影本、外國人受聘僱擔任旅行業經理人須附旅行
業經理人結業證書影本。
(7)觀光事業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登
記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之證明文件影本。
4.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1)外國人受聘僱擔任會計師須附會計師證書影本。
(2)外國人受聘僱擔任金融事業負責人須附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之金融事業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3)外國人受聘僱擔任保險事業經理人或證券期貨事業經理人或業
務人員須附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4)外國人受聘僱擔任產、壽險公司總經理須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之同意證明文件影本。
5.不動產經紀工作:
(1)受聘僱外國人之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或營業員合格證明
文件影本。
(2)公司資本額、營運實績證明文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
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
6.移民服務工作:移民業務註冊登記證影本及公司資本額、營運實
績證明文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
總部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
7.律師、專利師工作:
(1)聘僱律師之雇主:中華民國律師或外國法律師之執業執照。
(2)聘僱專利師之雇主:中華民國專利師或律師之執業執照或中華
民國專利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3)受聘僱外國人從事律師工作須附律師證書影本、受聘僱外國人
從事專利師工作須附專利師證書影本。
8.技師工作: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影本或技師事務所負責人之技師執業執
照影本。
(2)受聘僱外國人之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9.醫療保健工作:受聘僱外國人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影本(非專門
職業技術人員免附)。
10.環境保護工作:公司資本額、營運實績證明文件、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
明文件。
11.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1)出版事業、電影業、無線、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業、藝文及運
動服務業、休閒服務業工作:公司資本額、營運實績證明文件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或代
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
(2)圖書館及檔案保存業與博物館、歷史遺址及類似機構工作:立
案證明文件。
12.學術研究工作:專科以上學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立案
之學術研究機構或教學醫院之證明文件。
13.獸醫師工作:受聘僱外國人之獸醫師證書影本。
14.製造業工作:公司資本額、營運實績證明文件、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
文件。
15.批發業工作:公司資本額、營運實績證明文件、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
文件。
16.其他工作:公司資本額、營運實績證明文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或代表人辦事處證明文件。
17.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
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財團法人:業務支出費用證明文件。
(2)社團法人:社員人數之證明文件。
(3)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設立之國
際非政府組織證明文件。
(二)履約工作:
1.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書影本及中譯本。
2.授權之代理人證明文件(非授權之代理人者免附)。
3.申請單位之立案證明影本。
4.指派外國人履約之指派文件。
5.履約外國人入出境紀錄資料。
6.履約內容摘要說明。
7.履約外國人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工作期間在十五日以上九十日以
下者免附)。
(三)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僑外投資事業核准函影本或代表人
辦事處證明文件。
2.公司資本額、營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3.公司登記或變更事項登記表(經理人欄位註記)影本。
4.雇主聘僱第二位以上之外國人擔任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
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者,其應備文件應依第二點第一項專門性
或技術性工作之規定。
(四)學校教師工作:
1.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教師工作:教師證影本或學校
教評會同意證明文件。
2.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工作: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所屬國之合法證明文件影本
。
3.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
師工作:受聘僱外國人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所屬國之合
法證明文件影本。
4.專科以上附設語文中心語文教師工作:教育部同意證明文件。
(五)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
1.每間教室每週課程表。
2.聘僱日前三個月內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文件。
3.補習班現有中外籍教師名冊。
4.受聘僱外國人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影本(取得學士學位者免附
)。
(六)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1.運動教練:
(1)受聘僱外國人在華工作期間之訓練計畫(含訓練對象、時間、
地點、課程等)。
(2)受聘僱外國人國家(際)單項運動協(總)會核發之國家(際
)運動教練證,或曾任運動教練實際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經
國家(際)項運動協(總)會推薦函。
2.運動員:受聘僱外國人曾代表國際或全國性運動競賽證明文件,
或曾任運動員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並經國家(際)單項運動
協(總)會推薦函。
(七)藝術及演藝工作:
1.申請外籍臨時演藝人員應備文件:
(1)外國人受聘僱期間演出活動企劃書(含工作行程、時間、地點
、地址等。
(2)外僑居留證。
(3)拍攝腳本或相關說明。
2.申請外籍演藝人員應備文件:
(1)外國人受聘僱期間活動企劃書(含工作行程、時間、地點、地
址等)。
(2)外國人受聘僱期間工作場地使用之同意文件及該場地符合所申
請工作使用之證明文件(工作場地非屬租借性質,應附申請單
位與表演)場地所屬單位之契約書。
(3)受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藝術工作證明文件或其所屬國官方機
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及具體工作實績。
(八)申請聘僱日前一年曾經核准受聘僱其他雇主,應檢附上一年度財政
部國稅局核發之外僑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影本(外籍臨時演藝人
員或依法免附者,免附)。
(九)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未滿二十歲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受聘僱工作
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