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1.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檢附下列資格條件文件之一
(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
文件影本。
(2)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後之二年以上相關
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但經公告通案會商不受工作經驗限制
、申請個案會商,或曾申請聘僱許可經許可者,免附。
(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該企業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
派證明文件影本。
(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證明文件及特
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
2.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營造
業證明或雇主之建築師開業證明及二年以上建築經驗之相關證明
文件影本。
3.交通事業工作:
(1)陸運事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影本。
(2)航運事業:
航運事業之航空器運渡、試飛工作: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
影本、雇主所需機型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駕駛員資格證明文
件影本、受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
影本及受聘僱之外國人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航運事業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工作: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
影本、受聘僱外國人之航空器訓練教師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受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及受
聘僱外國人之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航運事業之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
本、受聘僱外國人之民航運輸駕駛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雇
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及受聘僱外國人之航空
醫務中心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自一百零四年一月
二十九日起應另檢附申請日起七年內自訓本國籍駕駛員名冊
及該年度自訓本國籍駕駛員計畫書,但該申請年度已檢附者
,免附。)
航運事業之普通航空業駕駛工作:普通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
本、受聘僱外國人之正駕駛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外國人之
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及受聘僱外國人之體
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航運事業之航空器發動機、機體或通信簽證工作:民用航空
運輸業許可證影本、普通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本或航空產品
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檢定證書影本,受聘僱外國人
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及航空器維修或相關技術五年以上工作
證明文件影本。
(3)郵政事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影本。
(4)電信事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影本。
(5)觀光事業:
旅行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影本、
外國人受聘僱擔任導遊須附受聘僱外國人之導遊執業證影本
、外國人受聘僱擔任領隊須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領隊執業證影
本、外國人受聘僱擔任旅行業經理人須附旅行業經理人結業
證書影本。
觀光事業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影本。
(6)氣象事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影本。
4.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1)證券、期貨事業、金融事業、保險事業及協助處理商業會計事
務之工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發經營證券、期貨事業
、金融事業或保險事業之證明影本。
(2)協助會計師法所定業務之工作:雇主應附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證
明影本。
5.不動產經紀工作:
(1)受聘僱外國人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不動產
經紀人證書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發給之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影本。
(2)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
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自由經濟
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6.移民服務工作:
(1)聘僱外國人之雇主:移民業務註冊登記證影本及公司資本額、
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最
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
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
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2)受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之一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從事移民業務二年以上。
曾任移民官員,負責移民簽證一年以上。
具備律師資格,從事移民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7.律師、專利師工作:
(1)聘僱律師之雇主:中華民國律師或外國法律師之執業執照影本
。
(2)聘僱專利師之雇主:中華民國專利師或律師之執業執照或中華
民國專利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3)律師證書影本(受聘僱外國人從事律師工作須檢附)、專利師
證書影本(受聘僱外國人從事專利師工作須檢附)。
8.技師工作: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該業務
之證明影本。
(2)受聘僱外國人應取得技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執業執照
影本。
9.醫療保健工作:受聘僱外國人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影本(非專門
職業技術人員免附)。
10.環境保護工作:
(1)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應回
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廢棄物處理許可
證或公司設立登記表所營事業項目登記有廢水代處理業文件影
本。
(2)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
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自由經濟
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11.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1)出版事業、電影業、無線、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業、藝文及運
動服務業、休閒服務業工作: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
檢附者,免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
心、企業營運總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
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2)圖書館、檔案保存業、博物館、歷史遺址及其他文化資產保存
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從事圖書館、檔案保存業、博物
館或歷史遺址等機構之證明影本。
12.學術研究工作:專科以上學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立案
之學術研究機構或教學醫院之證明文件影本。
13.獸醫師工作:受聘僱外國人之獸醫師證書影本。
14.製造業工作: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
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自
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
15.批發業工作: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
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自
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
16.其他工作:
(1)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
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自由經濟
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2)短期補習班廚藝教學工作:
雇主與經設立十五年以上,或於三個以上國家(不含我國)
設有海外教學分支單位之國際廚藝教學機構(以下簡稱知名
國際廚藝教學機構)簽約合作之公司,且限於依補習及進修
教育法所設之短期補習班簽約之證明文件影本。
受聘僱外國人經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認證文件影本、國際
廚藝相關證照影本、國外餐飲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影本及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教學經驗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影本。
受聘僱外國人原護照國開具之最近六個月內全國性之無犯罪
紀錄行為良好證明文件(外國人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從事
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之聘僱許可者,免附)。
17.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
人、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財團法人:業務支出費用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
檢附者,免附)。
(2)社團法人:社員人數之證明文件影本(當年度申請已檢附者,
免附)。
(3)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4)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設立之國
際非政府組織證明文件影本。
18.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外國人之隨
同居留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部分工時工作
,除檢附前十七目規定之應備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1)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2)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有效之依親居留外僑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二)履約工作:
1.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書影本及中譯本(契約書為中英文
作成者,免附中譯本)。
2.授權之代理人證明文件(非授權代理人者免附)。
3.申請單位之立案證明影本。
4.指派外國人履約之指派文件。
5.履約內容摘要說明。
6.履約外國人學歷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應依第一款專門性或
技術性工作之規定檢附,工作期間在三十一日以上,九十日以下
者,免附)。
(三)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僑外投資事業核准函影本或代表人
辦事處證明文件影本。
2.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文
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
3.公司登記或變更事項登記表(申請之外國人應登記為經理人)影
本。
4.外國人學歷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雇主聘僱第二位以上之外國人
擔任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者,其
學經歷應備文件等應依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規定檢附)
。
5.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外國人之隨
同居留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從事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
設立事業主管之部分工時工作,除前四目規定之應備文件外,應
另檢附下列文件:
(1)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2)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有效之依親居留外僑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
1.申請之外國人每週課程表。
2.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規定之合格健康檢查證
明文件正本。
3.受聘僱外國人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影本(取得學士學位者,免
附)。
4.第一次受聘僱外國人原護照國開具之最近六個月內全國性之無犯
罪紀錄行為良好證明文件(外國人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從事短
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之聘僱許可者,免附)。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1.運動教練:受聘僱外國人在華工作期間之訓練計畫(含訓練對象
、時間、地點、課程等)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受聘僱外國人國家(際)單項運動協(總)會核發之國家(際
)運動教練證。
(2)受聘僱外國人曾任運動教練實際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經國家
(際)項運動協(總)會出具之推薦函。
(3)受聘僱外國人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核發之教練講習會講師資格證
書,並經該總會出具之推薦函。
(4)受聘僱外國人經各該國際(家)單項運動總(協)會出具載明
具有動作示範能力之推薦函。
2.運動員:受聘僱外國人曾代表國際或全國性運動競賽證明文件,
或曾任運動員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並經國家(際)單項運動
協(總)會出具之推薦函。
(六)藝術及演藝工作:
1.申請外籍臨時演藝人員應備文件:
(1)外國人受聘僱期間演出活動企劃書(含工作行程、時間、地點
、地址等)。
(2)外僑居留證影本。
(3)拍攝腳本或相關說明。
2.申請外籍演藝人員應備文件:
(1)外國人受聘僱期間活動企劃書(含工作行程、時間、地點、地
址、營業場地之獨立空間總體使用面積、表演舞台面積、觀眾
席位等)。
(2)外國人受聘僱期間工作場地使用之同意文件及該場地符合所申
請工作使用之證明文件(工作場地非屬租借性質,應附申請單
位與表演場地所屬單位之契約書)。
(3)受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藝術工作證明文件或其所屬國官方機
構或駐華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及具體工作實績。
(七)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未滿二十歲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受聘僱工作
之文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