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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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1.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檢附下列資格條件文件之一:
     (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
          文件影本。
     (2)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後之二年以上相關
          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但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六條規定、經公告通案會商不受工作經驗限制、申請個案會商
          ,或曾申請聘僱許可經許可者,免附。
     (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該企業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
          派證明文件影本。
     (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證明文件及特
          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
      2.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營造
        業證明或雇主之建築師開業證明及二年以上建築經驗之相關證明
        文件影本。
      3.交通事業工作:
     (1)陸運事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影本。
     (2)航運事業:
          事業之航空器運渡、試飛工作: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本
            、雇主所需機型之航空器運渡或試飛駕駛員資格證明文件影
            本、受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
            及受聘僱之外國人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航運事業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工作: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
            影本、受聘僱外國人之航空器訓練教師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受聘僱外國人之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及受
            聘僱外國人之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航運事業之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
            本、受聘僱外國人之民航運輸駕駛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雇
            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及受聘僱外國人之航空
            醫務中心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自一百零四年一月
            二十九日起應另檢附申請日起七年內自訓本國籍駕駛員名冊
            及該年度自訓本國籍駕駛員計畫書,但該申請年度已檢附者
            ,免附。)
          航運事業之普通航空業駕駛工作:普通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
            本、受聘僱外國人之正駕駛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外國人之
            雇主所需機型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影本及受聘僱外國人之體
            格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航運事業之航空器發動機、機體或通信簽證工作:民用航空
            運輸業許可證影本、普通航空運輸業許可證影本或航空產品
            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檢定證書影本,受聘僱外國人
            之有效檢定證明文件及航空器維修或相關技術五年以上工作
            證明文件影本。
     (3)郵政事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影本。
     (4)電信事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影本。
     (5)觀光事業:
          旅行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影本、
            外國人受聘僱擔任導遊須附受聘僱外國人之導遊執業證影本
            、外國人受聘僱擔任領隊須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領隊執業證影
            本、外國人受聘僱擔任旅行業經理人須附旅行業經理人結業
            證書影本。
          觀光事業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
            營事業之證明影本。
     (6)氣象事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事業之證明影本。
      4.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1)證券、期貨事業、金融事業、保險事業及協助處理商業會計事
          務之工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發經營證券、期貨事業
          、金融事業或保險事業之證明影本。
     (2)協助會計師法所定業務之工作:雇主應附會計師執業登記之證
          明影本。
      5.不動產經紀工作:
     (1)受聘僱外國人應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不動產
          經紀人證書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發給之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影本。
     (2)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
          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自由經濟
          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6.移民服務工作:
     (1)聘僱外國人之雇主:移民業務註冊登記證影本及公司資本額、
          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最
          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
          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
          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2)受聘僱外國人應檢附下列之一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從事移民業務二年以上。
          曾任移民官員,負責移民簽證一年以上。
          具備律師資格,從事移民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7.律師、專利師工作:
     (1)聘僱律師之雇主:中華民國律師或外國法律師之執業執照影本
          。
     (2)聘僱專利師之雇主:中華民國專利師或律師之執業執照或中華
          民國專利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3)律師證書影本(受聘僱外國人從事律師工作須檢附)、中華民
          國專利師證書影本(受聘僱外國人從事專利師工作須檢附)。
      8.技師工作: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該業務
          之證明影本。
     (2)受聘僱外國人應取得技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執業執照
          影本。
      9.醫療保健工作:受聘僱外國人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影本(非專門
        職業技術人員免附)。
     10.環境保護工作:
     (1)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應回
          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廢棄物處理許可
          證或公司設立登記表所營事業項目登記有廢水代處理業文件影
          本。
     (2)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
          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自由經濟
          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11.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1)出版事業、電影業、無線、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業、藝文及運
          動服務業、休閒服務業工作: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
          檢附者,免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
          心、企業營運總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
          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2)圖書館、檔案保存業、博物館、歷史遺址及其他文化資產保存
          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從事圖書館、檔案保存業、博物
          館或歷史遺址等機構之證明影本。
     12.學術研究工作:專科以上學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立案
        之學術研究機構或教學醫院之證明文件影本。
     13.獸醫師工作:受聘僱外國人之獸醫師證書影本。
     14.製造業工作: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
        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自
        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
     15.批發業工作: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
        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自
        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
     16.其他工作:
     (1)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
          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自由經濟
          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
     (2)短期補習班廚藝教學工作:
          雇主與經設立十五年以上,或於三個以上國家(不含我國)
            設有海外教學分支單位之國際廚藝教學機構(以下簡稱知名
            國際廚藝教學機構)簽約合作之公司,且限於依補習及進修
            教育法所設之短期補習班簽約之證明文件影本。
          受聘僱外國人經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認證文件影本、國際
            廚藝相關證照影本、國外餐飲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影本及知名國際廚藝教學機構教學經驗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影本。
          受聘僱外國人原護照國最近六個月內所開具之全國性無性侵
            害、性騷擾、性剝削、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犯罪紀
            錄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外國人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從事
            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之聘僱許可者,免附)。
     (3)英語教學助理工作:
          受聘僱外國人須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learning, teaching, assessment  ,以下簡
            稱 CEF)B2  級以上之語言能力證明資料影本(護照國籍之
            官方語言或通用語言為英語者,免附)。
          受聘僱外國人最近六個月內所開具之全國性無性侵害、性騷
            擾、性剝削、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犯罪紀錄之行為
            良好證明文件。
     17.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
        人、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財團法人:業務支出費用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
          檢附者,免附)。
     (2)社團法人:社員人數之證明文件影本(當年度申請已檢附者,
          免附)。
     (3)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證明文件影本。
     (4)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設立之國
          際非政府組織證明文件影本。
     18.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六款規定工作外國人之隨同居留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從事專門性
        或技術性之部分工時工作,除檢附前十七目規定之應備文件外,
        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1)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2)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有效之依親居留外僑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3)未持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有效聘僱許可之依親居留對象,其就業
          金卡影本。
(二)履約工作:
      1.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書影本及中譯本(契約書為中英文
        作成者,免附中譯本)。
      2.授權之代理人證明文件(非授權代理人者免附)。
      3.申請單位之立案證明影本。
      4.指派外國人履約之指派文件。
      5.履約內容摘要說明。
      6.履約外國人學歷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應依第一款專門性或
        技術性工作之規定檢附,工作期間在三十一日以上,九十日以下
        者,免附)。
(三)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
      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僑外投資事業核准函影本或代表人
        辦事處證明文件影本。
      2.公司資本額、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文
        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
      3.公司登記或變更事項登記表(申請之外國人應登記為經理人)影
        本。
      4.外國人學歷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雇主聘僱第二位以上之外國人
        擔任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者,其
        學經歷應備文件等應依第一款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規定檢附)
        。
      5.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外國人之隨
        同居留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從事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
        設立事業主管之部分工時工作,除前四目規定之應備文件外,應
        另檢附下列文件:
     (1)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2)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有效之依親居留外僑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3)未持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有效聘僱許可之依親居留對象,其就業
          金卡影本。
(四)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工作:
      1.運動教練:受聘僱外國人在華工作期間之訓練計畫(含訓練對象
        、時間、地點、課程等)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受聘僱外國人國家(際)單項運動協(總)會核發之國家(際
          )運動教練證。
     (2)受聘僱外國人曾任運動教練實際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經國家
          (際)項運動協(總)會出具之推薦函。
     (3)受聘僱外國人國際單項運動總會核發之教練講習會講師資格證
          書,並經該總會出具之推薦函。
     (4)受聘僱外國人經各該國際(家)單項運動總(協)會出具載明
          具有動作示範能力之推薦函。
      2.運動員:受聘僱外國人曾代表國際或全國性運動競賽證明文件,
        或曾任運動員實際工作經驗一年以上,並經國家(際)單項運動
        協(總)會出具之推薦函。
(五)藝術及演藝工作:
      1.申請外籍臨時演藝人員應備文件:
     (1)外國人受聘僱期間演出活動企劃書(含工作行程、時間等)。
     (2)外僑居留證影本。
     (3)拍攝腳本或相關說明。
      2.申請外籍演藝人員應備文件:
     (1)外國人受聘僱期間活動企劃書(含工作行程、時間等)。
     (2)受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藝術工作證明文件或其所屬國官方機
          構或駐華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及具體工作實績。
(六)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受聘僱工作之文
      件及法定代理人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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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雇主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外國特定
    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期間最長五年時,除應檢附前點規定之應備文件外
    ,應另檢附下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特殊專長領域相關文件
    影本之一:
(一)科技部公告之科技領域,應備附表一所列文件之一。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金融領域,應備附表二所列文件之一。
(三)法務部公告之法律領域,應備附表三所列文件之一及我國律師證書
      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影本。
(四)教育部公告之教育領域,應備附表四所列文件之一。
(五)文化部公告之文化藝術領域,應備附表五所列文件之一。
(六)內政部公告之建築設計領域,應備附表六所列文件。
(七)經濟部公告之經濟領域,應備附表七所列文件之一。。
(八)教育部公告之體育領域,應備附表八所列文件之一。
    雇主檢附之文件無法認定符合前項規定者,雇主應依本部通知另行檢
    附外國專業人才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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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雇主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應備文件如下:
(一)原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外國人或第二位以上受聘僱任華
      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主管工作之外國人,上年度
      或最近一年薪資扣繳憑單影本。
(三)交通事業工作之航運事業:
      1.航空器運渡或試飛工作、駕駛員訓練工作應附有效檢定證影本及
        體格檢查合格證明影本。
      2.航運事業之航空器營運飛航工作應附有效檢定證影本及體格檢查
        合格證明影本。(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應另檢附申請日
        起七年內自訓本國籍駕駛員名冊及該年度自訓本國籍駕駛員計畫
        書,但該申請年度已檢附者,免附。
      3.航運事業之普通航空業駕駛員工作,應附有效檢定證影本及體格
        檢查合格證明影本。
(四)不動產經紀工作、移民服務工作、環境保護工作、文化、運動及休
      閒服務工作之出版事業、電影業、無線、有線及衛星廣電視業、藝
      文及運動服務業、休閒服務業工作、製造業工作、批發業及其他工
      作應附公司最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文件影
      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設立未滿一年者免附)、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或管理機關核發之研發中心、企業營運總部證明文
      件、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證明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
      影本。
(五)展延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
      法人者,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1.財團法人:業務支出費用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納稅年度已檢
        附者,免附)。
      2.社團法人:社員人數之證明文件影本(當年度申請已檢附者,免
        附)。
(六)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外國人之隨同居留
      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部分工時工作,或從事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主管之部分工時工作,應
      另檢附文件如下:
      1.婚姻關係證明文件。
      2.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有效之依親居留外僑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3.受聘僱外國人最近一年度總工作時數聲明書;其應與所檢附薪資
        扣繳憑單影本之所得所列之期間相同(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
        屬第一位受聘僱從事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主
        管之工作者,免附)。
      4.未持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有效聘僱許可之依親居留對象,其就業金
        卡影本。
(七)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工作,應附公司最
      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營運實績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一次
      納稅年度已檢附者,免附)或代表人辦事處實績證明文件影本(設
      立未滿一年者,免附)。
(八)藝術、演藝工作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之具體工作實
      績證明、展延聘僱期間之活動企畫書(含工作行程、時間等)。
(九)運動教練:受聘僱外國人在華工作期間之訓練計畫(含訓練對象、
      時間、地點、課程等)。
    雇主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聘僱外國特
    定專業人才之展延聘僱許可,應檢附前點及前項規定之應備文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