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雇主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外國特定
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期間最長五年時,除應檢附前點規定之應備文件外
,應另檢附下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特殊專長領域相關文件
影本之一:
(一)科技部公告之科技領域,應備附表一所列文件之一。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金融領域,應備附表二所列文件之一。
(三)法務部公告之法律領域,應備附表三所列文件之一及我國律師證書
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影本。
(四)教育部公告之教育領域,應備附表四所列文件之一。
(五)文化部公告之文化藝術領域,應備附表五所列文件之一。
(六)內政部公告之建築設計領域,應備附表六所列文件。
(七)經濟部公告之經濟領域,應備附表七所列文件之一。
(八)教育部公告之體育領域,應備附表八所列文件之一。
(九)國防部公告之國防領域,應備附表九所列文件之一。
雇主檢附之文件無法認定符合前項規定者,雇主應依本部通知另行檢
附外國專業人才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