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訂定之。
三、雇主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外國特定 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期間最長五年時,除應檢附前點規定之應備文件外 ,應另檢附下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特殊專長領域相關文件 影本之一: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公告之科技領域,應備附表一所列文件之一 。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金融領域,應備附表二所列文件之一。 (三)法務部公告之法律領域,應備附表三所列文件之一及我國律師證書 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影本。 (四)教育部公告之教育領域,應備附表四所列文件之一。 (五)文化部公告之文化藝術領域,應備附表五所列文件之一。 (六)內政部公告之建築設計領域,應備附表六所列文件。 (七)經濟部公告之經濟領域,應備附表七所列文件之一。 (八)教育部公告之體育領域,應備附表八所列文件之一。 (九)國防部公告之國防領域,應備附表九所列文件之一。 雇主檢附之文件無法認定符合前項規定者,雇主應依本部通知另行檢 附外國專業人才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