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扣減補助、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補助規定:
(一)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得視情
節輕重追繳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補助款,同時列為五年內不予補
助之對象:
1.事業單位或其委託之特約機構拒絕、規避或妨礙本署、本署委
託之專業機構或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查核者。
2.經查證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檢附文件有隱匿不
實、造假等情事屬實者。
(二)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依申請案件扣減補助或不予
補助:
1.服務內容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之勞工健康服務事項無關者
。
2.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服務內容需改善,經通知改善而屆期未改
善者。